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28.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如有);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7)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8.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本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向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若前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9)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
29.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依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政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等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基金管理人与行政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7)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9.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基金投资者名称、基金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手续。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账户(如有)、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有效执行投资顾问的遴选程序,并按照规定流程选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并有效执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保证本基金与投资顾问本身、其管理的或担任投资顾问的其他产品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基金合同中已订明投资顾问的,应列明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情况。私募基金运作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高投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
(11)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6)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17)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1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如有);
(26)管理人拟投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含期货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发行主体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且进行资产托管或保管的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提前向托管人提交准确无误的投资信息。
托管人只对产品信息、收款账户等要件进行形式审查;
(2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
30.1 基金托管人概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