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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2024-03-29 01:17:15合同范本打印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基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1.30 投资冷静期:指自基金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完毕且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的【二十四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的规定。

  1.31 回访确认:指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1.32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33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1.34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35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二条 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2.1 基金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2 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2.3 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4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2.5 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基金管理人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明确介绍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私募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基金管理人保证不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不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不适当方式宣传、承诺保本或固定收益等行为。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有权向基金业协会和有关监管机关报告,并保留提前终止与基金管理人合作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保证不存在滥用托管人商誉进行表面或隐性宣传的行为,不进行“ 保证资金管理安全”等类似笼统宣传。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基金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第七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

  7.1 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7.2 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详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投资范围”之约定。

  第八条 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______个月。

  基金的展期(即延长基金合同)和提前终止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章节。

  第九条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基金的托管事项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第十一条 基金的外包事项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投资者委托为本基金聘请行政服务机构。本基金的行政服务机构为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具有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法定资格资质,其于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份额登记业务外包服务和估值核算业务外包服务的备案编号为 。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募集

  第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募集方式、募集期间、基金认购对象

  12.1 基金的募集机构和募集方式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作为直销机构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作为代销机构募集私募基金。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网站专区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2.2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向投资者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

  12.3 基金认购对象

  认购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以下要求。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机构和个人:

  12.3.1 净资产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的机构;

  12.3.2 金融资产不低于__________________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____________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12.3.3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在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扣除认购费的净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募集期认购的客户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为【____________%】,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的用途、支付对象、方式、实际结算金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认购费率。

  第十五条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超过可接受的人数限制的部分,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第十六条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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