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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2024-03-29 01:17:15合同范本打印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基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第十七条 募集期间投资者资金的交付和管理

  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专业投资机构以外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专业投资机构通过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认购的,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募集期间结束前将认购份额所需资金缴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募集期间募集的投资者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即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为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负责开立的注册登记账户,并由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赎回、分红、费用等资金的归集与支付以及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归集与分配。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份额登记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份额登记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份额登记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请参见投资者告知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账户监督机构,仅对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督,对其他账户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在基金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18.1 投资冷静期

  本基金的投资冷静期为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的【二十四个小时】。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8.2 回访确认

  销售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销售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销售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18.3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资金是否已经投资者回访确认成功不承担审查责任。

  18.4 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如有)规定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基金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募集期,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形成的利息(募集期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其中利息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六章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第二十条 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后,管理人须将所有托管人已经签署的基金合同交付给托管人,其中已经三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交付一份给托管人;如有作废的基金合同,管理人须及时交还给托管人。对于未将上述基金合同交还给托管人对托管人、投资者、管理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托管人免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基金才能成立:

  21.1 单个基金投资者交付的扣除认购费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1.2 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成立

  募集期届满,基金管理人或份额登记机构在管理人指定的划款日当日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基金起始运作通知书》和《回访确认书》(若适用)。托管人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资金到账通知书》出具的当日为本基金成立日。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备案

  募集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所提供的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者名称、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管理人应在备案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备案函以快递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本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运作。托管人自收到上述备案函后开始履行本合同项下托管义务。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完成备案之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本基金公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24.1 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24.2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 基金未备案和备案未通过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应该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放弃基金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若基金管理人放弃本基金备案或本基金未能成功通过备案,且管理人决定终止时,本合同相应终止,具体终止流程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清算”章节。

  第七章 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二十六条 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在成立日起1个自然月内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但不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后续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

  第二十七条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

  第八章 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

  28.1 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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