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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2024-03-29 01:17:15合同范本打印
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基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_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分行

  30.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如有),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报告;

  (5)如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行为不合规、在本基金备案之前进行投资等、未办理管理人或基金的备案手续等),基金托管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0.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人不对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开立及使用的相关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服务机构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第三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

  32.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本基金采取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分配;

  (2)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2.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1)决定变更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本基金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

  (5)决定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6)决定调高申购、赎回费率(如有);

  (7)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3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和行政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3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3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未设立日常机构或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34.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4.3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35.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35.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5.3 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36.1 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36.2 通讯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第三十七条 表决

  37.1 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7.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包括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后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召集或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二十(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书面通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第四十条 其他

  40.1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增设临时赎回开放日,允许不同意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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