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管理制度(精选30篇)
1、新工人入厂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
第六章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条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规定
1、凡在生产中温度和压力及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开关和负荷限制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高温鞋、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和绝缘台等,均属防护器具。对上述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条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维修与检验规定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需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对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乱动。
第三条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煤气发生炉岗位配备的防一氧化碳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二十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氧气呼吸器的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0公斤/平方厘米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30公斤/平方厘米时,应撤出现场。氧气呼吸器每季做前五项检查一次,每两年做十项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库存氧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长期着用隔离服作业,其压缩空气必须进行净化,以保证空气新鲜。
11、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按班交接。
12、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13、车间应设立急救器材专用室(棚),备有担架、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14、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15、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
1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第七章建筑与安装安全规定
第一条施工安全规定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方案,报请主管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手续,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应分部分项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施工部分),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2、工程施工部门、技术员、工长在每项施工前,在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不经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得施工。
3、凡参加施工的技术人员、职员和工人,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安全规程,否则不准参加施工指挥和施工作业。
4、凡新建、扩建、改建、技措和大修工程施工,有关焊接、槽罐、电修等均按本制度安全检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现场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在开工前,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施工作业棚、临时休息室、办公室、仓库、宿舍、茶炉房、锅炉房、搅拌站以及大型机械的位置。构件、材料的堆放,铆焊场和水电气管网等,要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2、施工现场内危险地区(如坑、井、陡坡、悬崖、电气高压设备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
3、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雨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排水沟。
4、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
5、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模板、铁线、脚手工具、边角废料等,要及时清除。
6、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7、工地现场要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条土石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挖土。
2、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有一定坡度(坡度视土质情况而定)。
3、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零点八米,堆土高度不能大于一点五米。
4、使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四条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二米以上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虽在二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四十五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坑、井和机械震动的地方以及在转动机械或堆放物易伤人的地段,均应按高空作业规定执行。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栏、吊架、手拉葫芦,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架设,严禁吊装升降机载人。
4、高处作业中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5、登高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交叉作业时必须带安全帽。
6、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7、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应有专人监护。
8、直接登攀高大塔器、烟筒的爬梯施工时,必须经安全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靠防范措施。
9、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止、普通高压线二点五米以上,并要防止运送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10、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程要求。
第五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1、对二十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吊物重虽不足二十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细长比大、精密、贵重以及施工条件特殊困难的情况下亦应编制吊装方案,上述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吊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