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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2024-09-15 01:03:39合同范本打印
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甲方:(建设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

  (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小区物业服务系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市场化运作有偿服务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方式,实行一费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合理的利润)。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标准缴纳。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序号费项名称物业服务费标准起计时间缴费时间备注

  1洋房/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电梯和公摊水电费)

  2高层元/平方米/月;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电梯和公摊水电费)

  3底商元/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摊水电费)

  4车库 元/月/个。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摊水电费)

  3 通知接房之日起

  说明:

  1、上述费用标准不含业主财产保险费用、设备设施大中修等费用。

  2、本物业区域业主或使用人自开发建设单位交(接)房通知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接房本月按实际天数收取物业服务费)。接房时业主预交三个月物业服务费(其他情形除外),超出预交期后物业服务费用按月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履行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义务。业主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或质量问题无法解决以及未接房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未在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书面交(接)房通知时限内接房的,物业服务费自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发出书面交(接)房通知之日起计缴。

  业主、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超过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约定申请仲裁。逾期的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标准按日加收违约金。

  3、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后,业主应在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书面交(接)房通知时限内接房,交付物业(房屋)涉及整改的由业主、物业企业确认登记,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进行整改,整改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整改后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查验,物业公司验收后书面通知业主查验并接房,业主应自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接房,物业服务费自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计缴。未在小区物业公司书面通知时限内接房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计缴。经整改后若业主或使用人接房仍存异议未接房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计缴。业主或使用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期的物业服务费。

  4.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竣工交付的房屋涉及整改的,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延期交房范畴。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乙方。

  6.本物业区域内业主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 于通知接房之日的次日进行计缴。

  7、业主装修需停工的应到物业客户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停工期产生的物业服费按全额缴纳。

  8、商品房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建设单位(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手续,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或《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规定承担保修维修责任。未涉及《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内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业主另行约定;若《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保修内容有调整则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3、管理费分摊;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管理费;

  5、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办公费;

  8、物业服务企业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法定税费;

  10、合理利润。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前,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的(经营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能耗费用的由租(使)用人承担)应单独记账入册,列出经营明细,定期予以公示,其经营所得收益扣除税金后由物业企业与全体业主按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业主分成收益部分应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用于其他合理用途的,在使用时应征求业主意见。账目收益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在街道或居委会的参与下与业委会进行移交。期间,若小区业委会未成立,根据管理需要或特殊情形,亦可在有业主的参与下与辖区街道(居委会)进行移交。

  第九条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第十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小区室内(车库车位)由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小区室内(车库车位)规划停车位 个,小区内室外(露天)规划停车位 个。为维护有车业主和无车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使用停车场地(室内、室外),应缴纳停车使费用及停车管理服务费。

  2、为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及休闲娱乐安全,在小区停车库(室内停车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时,小区内室外(露天)规划停车位(场地)暂不启用,仅用于小区消防、应急、出警、医疗急救及其他公益性工作车辆临时停放,待小区停车库(室内停车位)车位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需求时,则有偿启用小区内室外(露天)停车位(场地),其经营采取室外停车位服务费 元/个/月标准(最终以物价备案为准)或按车位经营收益分成管理方式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后进行单独建账管理。

  3.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内停车场地(车库)由建设单位(开发商)办理完善有关使用手续后,由车主(使用人)租赁或购买有偿使用上述停车场地,室内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为 元/个/月(含车位服务费 元/个.月),最终收费按物价部门备案标准执行。室内车位空置、出租及售出前其车位服务费由车位产权人向停车管理服务方(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4.业主自行购置室内停车位的,无论是否空置均按 元/个/月的标准(最终以物价备案为准)于车库(室内停车场)手续办理完善启用之日起向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停车场物业服务费。

  5、由物业企业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车场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照明及车场管理服务等费用,所收费用构成中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管费用。无论是室外(露天)车位及车库(室内),管理者负责提供停车位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清洁服务,故入库或室外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有损坏或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具证明。管理者不承担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上述停车场(车库)、室外停车的临时停车车位使用费(次票)按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约定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的权利: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维修养护计划,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情况;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2、甲方在销售物业时,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且本合同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随之转移。

  3、建设单位(开发商)在满足《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移交条件后,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移交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甲方应保证本物业服务区域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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