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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2024-09-15 01:03:39合同范本打印
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甲方:(建设单位):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

  3.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室内停车场地(车库)由建设单位(开发商)办理完善有关使用手续后,由车主(使用人)租赁或购买有偿使用上述停车场地,室内停车位租金收费标准为 元/个/月(含车位服务费 元/个.月),最终收费按物价部门备案标准执行。室内车位空置、出租及售出前其车位服务费由车位产权人向停车管理服务方(物业服务企业)交纳;

  4.业主自行购置室内停车位的,无论是否空置均按 元/个/月的标准(最终以物价备案为准)于车库(室内停车场)手续办理完善启用之日起向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缴纳停车场物业服务费。

  5、由物业企业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包括车场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照明及车场管理服务等费用,所收费用构成中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管费用。无论是室外(露天)车位及车库(室内),管理者负责提供停车位场地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清洁服务,故入库或室外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有损坏或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具证明。管理者不承担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上述停车场(车库)、室外停车的临时停车车位使用费(次票)按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其他约定

  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享有的权利: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维修养护计划,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计划的实施情况;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4、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1、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2、甲方在销售物业时,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应当对遵守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且本合同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随之转移。

  3、建设单位(开发商)在满足《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的移交条件后,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移交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资料,甲方应保证本物业服务区域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平整,标识系统完备,雨污水通畅,路灯通亮,园林绿化,围墙大门建设完毕,具备封闭式管理的要求;

  (3)机动车停车场、垃圾桶、垃圾间、公告栏等可投入使用;

  (4)供水、供电、供气、电梯、通讯、有线电视、消防、邮政等设施能保证供应或正常使用;

  4、在查验过程中,甲方应对甲乙双方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并签订确认书,同时明确解决方案,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甲方应认真完善和处理本物业的遗留问题,以达到本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中第3项的要求。

  5、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绿化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资料;

  (2)规划设计资料;

  (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6、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竣工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7、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若成立业主委员会,甲方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街道的指导下,协助成立筹备组,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图、交付使用共用共有设备的证明(说明书、合格证、维护保修协议)、物管用房证明等。

  8、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服务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本服务合同进行服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2、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向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

  3、可以根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委托,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4、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5、自主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服务事项获取不当利益;

  6、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1、履行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2、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和签认工作;

  4、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5、结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维修保养计划,经议定后组织实施;

  6、制止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协助做好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协管人员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公共秩序时,要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8、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与其订立书面协议,告之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相关部门处理;

  9、未经业主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

  10、不得在处理物业服务事务的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1、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除政府规定、物业销售合同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业主乱收费;

  12、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及时如数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街道或居委会代管。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 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为维护公众、业主及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业主或使用人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因意外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或刑事案件而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失,乙方已经尽到相应的项目巡视义务但任然未能避免的。

  7、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员工提供服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管理 、使用、续筹,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物业服务用房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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