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协议书 篇1
甲方:(建设单位):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X项目(小区)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事宜,订立本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物业服务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以下简称本物业)
坐落位置:
物业类型:
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
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设备设施明细见附件一。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
第三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具体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屋面、大堂、公共门厅、各出入口、走廊、过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清洁间、电表房、化粪池、应急发电机房、消防给水系统泵房、消防设备控制室、储水箱(池)、电梯房(含电梯井)及其它地方或范围,但任何业主拥有独立使用权的地方及开发商保留地方除外。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中央空调系统、共用照明、光彩照明、水泵、发电机、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卫生间设备、电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巡更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通讯系统、电线、电缆、公用通告板及其它卫生设备等。以上所列的各类设备,不论是设置于公共地方或保留地方内,均属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或租户使用的设施则不包括在内。
3、物业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路灯。
4、共有绿地、花木、建筑小品、休闲设施、健身设施等的养护与管理。
5、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共用排污管道及设施的疏浚。
6、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7、公共秩序协助管理和服务,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保险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8、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火灾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开展日常消防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开展日常公共区域及经营办公场所内的消防巡检,处置消防突发事件和违章事件。
前款不包含专有区域内业主及使用人应承担的消防管理责任。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11、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2、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13、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4、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 装修管理
1、本物业区域业主(使用人)装修由小区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业主或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提前3天到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交纳装修保证金住宅20__元/户,非住宅5000元/户,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另行约定,自装修完毕之日,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公司告知报备,3个月后经物业公司二次复验合格后,由物业公司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原则上应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负责清运至市政垃圾处置场所。委托物业公司清运的,高层(含小高层)由业主或使用人按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一费制)向物业公司支付清运费(除渣费),业主或使用人应将产生的建筑垃圾自行清理(清扫)收堆于室内,物业公司负责入户清运(除渣)。其他业态(洋房、别墅、商业)的建筑垃圾弃土如需委托物业公司清运的,清运方式及清运费(除渣费)标准由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清运至市政垃圾处置场所。物业公司应明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的清运方式(除渣方式),业主在装修时自行选择除渣方式并在与业主签订的装修协议中予以明确。
建筑垃圾弃土清(转)运费(除渣费)在办理装修手续时缴纳。
若业主实施违规装修、不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装修协议)约定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行为及重庆市市政府28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及装修保证金退还和业主在申报开通水电气网络等手续方面不配合。以保障整栋房屋安全,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仅可改为办公),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相邻业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商业收费标准执行。
3、 业主或使用人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 时至 时
下午: 时至 时
周末静音施工。其他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4、 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 、 楼顶加层等);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3.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将卫生间、 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书房的上方;
7.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 易爆 、 剧毒 、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0.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1.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12.损毁树木、 园林绿化;
13.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项目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报告。对违章装修情况制止无效的,基于小区物业服务系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共服务行为,就业主或使用人单一侵权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区域;
2、禁止施工材料进入物业区域;
3、禁止施工工具进入物业区域;
4、在维护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和确保房屋安全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整栋房屋安全,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为:
1、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包括但不限于:
(1)户内有偿维修服务;
(2)根据业主需求提供有偿户内服务、待办服务、特约服务;
2、适时开展以下服务项目,合理收费,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代管、代租、代售;
(2)传真、打字、复印、电信服务;
(3)商务会谈、会议安排,会议设备出租服务;
(4)邮件、邮包、快递及报刊、杂志订阅等邮政服务;
(5)电话、宽带等电信设备代办、代装服务;
(6)代订机票、酒店服务(市内三星级和三星级以上各大酒店);
(7)秘书服务,包括各种文件处理等。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六条
一、本物业服务为政府指导价。乙方服务标准为《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 级服务。
二、本物业服务为市场调节价。乙方服务标准以《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级标准内容为基础,增加《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试行)》规定的超等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