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提供服务协议书(精选3篇)
1.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例如:开挖地下室 、 楼顶加层等);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3.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
5.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6.将卫生间、 厨房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书房的上方;
7.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8.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 易爆 、 剧毒 、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0.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1.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12.损毁树木、 园林绿化;
13.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项目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报告。对违章装修情况制止无效的,基于小区物业服务系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共服务行为,就业主或使用人单一侵权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区域;
2、禁止施工材料进入物业区域;
3、禁止施工工具进入物业区域;
4、在维护小区业主共同利益和确保房屋安全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整栋房屋安全,维护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五条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为:
1、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包括但不限于:
(1)户内有偿维修服务;
(2)根据业主需求提供有偿户内服务、待办服务、特约服务;
2、适时开展以下服务项目,合理收费,包括但不限于:
(1)房屋代管、代租、代售;
(2)传真、打字、复印、电信服务;
(3)商务会谈、会议安排,会议设备出租服务;
(4)邮件、邮包、快递及报刊、杂志订阅等邮政服务;
(5)电话、宽带等电信设备代办、代装服务;
(6)代订机票、酒店服务(市内三星级和三星级以上各大酒店);
(7)秘书服务,包括各种文件处理等。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六条
一、本物业服务为政府指导价。乙方服务标准为《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 级服务。
二、本物业服务为市场调节价。乙方服务标准以《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级标准内容为基础,增加《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试行)》规定的超等级服务。
(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七条
小区物业服务系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主体实施的市场化运作有偿服务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方式,实行一费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合理的利润)。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标准缴纳。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序号费项名称物业服务费标准起计时间缴费时间备注
1洋房/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电梯和公摊水电费)
2高层元/平方米/月;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电梯和公摊水电费)
3底商元/平方米/月; 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摊水电费)
4车库 元/月/个。通知接房之日起 (含公摊水电费)
3 通知接房之日起
说明:
1、上述费用标准不含业主财产保险费用、设备设施大中修等费用。
2、本物业区域业主或使用人自开发建设单位交(接)房通知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接房本月按实际天数收取物业服务费)。接房时业主预交三个月物业服务费(其他情形除外),超出预交期后物业服务费用按月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10日前履行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义务。业主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或质量问题无法解决以及未接房等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业主未在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书面交(接)房通知时限内接房的,物业服务费自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发出书面交(接)房通知之日起计缴。
业主、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超过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约定申请仲裁。逾期的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标准按日加收违约金。
3、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竣工验收后,业主应在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书面交(接)房通知时限内接房,交付物业(房屋)涉及整改的由业主、物业企业确认登记,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进行整改,整改期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整改后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查验,物业公司验收后书面通知业主查验并接房,业主应自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接房,物业服务费自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计缴。未在小区物业公司书面通知时限内接房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计缴。经整改后若业主或使用人接房仍存异议未接房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计缴。业主或使用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期的物业服务费。
4.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综合验收竣工交付的房屋涉及整改的,不属于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延期交房范畴。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开发商)承担。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按照约定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缴费约定,业主应当自约定之日起告知乙方。
6.本物业区域内业主的空置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 于通知接房之日的次日进行计缴。
7、业主装修需停工的应到物业客户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停工期产生的物业服费按全额缴纳。
8、商品房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经建设单位(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承接查验手续,在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或《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规定承担保修维修责任。未涉及《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内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商)与业主另行约定;若《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保修内容有调整则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的费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小修)及保养费;
3、管理费分摊;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管理费;
5、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
6、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办公费;
8、物业服务企业用于为业主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法定税费;
10、合理利润。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前,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的(经营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能耗费用的由租(使)用人承担)应单独记账入册,列出经营明细,定期予以公示,其经营所得收益扣除税金后由物业企业与全体业主按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业主分成收益部分应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若用于其他合理用途的,在使用时应征求业主意见。账目收益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在街道或居委会的参与下与业委会进行移交。期间,若小区业委会未成立,根据管理需要或特殊情形,亦可在有业主的参与下与辖区街道(居委会)进行移交。
第九条
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第十条
停车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小区室内(车库车位)由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小区室内(车库车位)规划停车位 个,小区内室外(露天)规划停车位 个。为维护有车业主和无车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使用停车场地(室内、室外),应缴纳停车使费用及停车管理服务费。
2、为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及休闲娱乐安全,在小区停车库(室内停车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时,小区内室外(露天)规划停车位(场地)暂不启用,仅用于小区消防、应急、出警、医疗急救及其他公益性工作车辆临时停放,待小区停车库(室内停车位)车位不能满足本小区业主车辆停放需求时,则有偿启用小区内室外(露天)停车位(场地),其经营采取室外停车位服务费 元/个/月标准(最终以物价备案为准)或按车位经营收益分成管理方式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后进行单独建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