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的管理制度(精选32篇)
根据职务性质、岗位责任、工作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跨多职等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应综合考虑行业差别、专业差别等因素后,确定其适用的具体职等。具体标准详见《员工工资确定表》
第十二条工龄工资
为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酒店服务,员工为本公司服务每满1年,每月计发工龄工资。(不含社会服务年限,见附表工龄工资确定表)
工龄工资计发满5年不再增长。
员工1年内累计以病事假缺勤1个月以上的,不计当年工龄工资。
员工每月15号(含)前增加1年工龄的,从当月起计发全月的工龄工资,每月15号以后增加1年工龄的,从下月起计发全月的工龄工资。
第十三条绩效工资
根据员工当月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等因素确定。各职等员工绩效工资标准详见《员工确定表》
1、员工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超时津贴,随员工工作表现、劳动纪律每个月考核后变动或不作变动。
2、督导级(含)以下员工每月的作为工作绩效预留金,依据部门经营绩效和部门员工离职率、部门管理业绩考核指标。结合效益提成的工资体系考核内容。
3、总经理室各级员工的岗位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工作绩效预留金,依据部门服务经营管理的绩效和部门员工离职率、个人管理业绩考核指标。结合年终效益提成的工资体系考核内容。
4、员工绩效工资=酒店当月经营业绩×员工当月绩效终评分
绩效工资还包括销售业务提成、项目提成和计件、计时工资三种变通形式。
计件、计时或加班费的员工工资按酒店规定执行,其缺勤时间不在工资中体现。
第十四条津贴
各类津贴津贴包括住房津贴(外地员工自行租房)、职位移动电话津贴、工种需求津贴、工龄津贴、值班津贴、假期调休津贴等形式。实行津贴配给的原则是在经营、管理的需要,是简化人力资源成本需要的基础上执行
津贴以各相关部门提出,经总经办审核并报请酒店执行总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为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津贴项目或给予津贴。
给予津贴的理由消失后,即取消该项津贴。
住房津贴:因酒店原因未安排在酒店倒班宿舍内住宿的,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给予一定金额的津贴。
移动电话津贴:因职位和工作性质需要使用移动电话的,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办经按程序报批批准后执行。
5、工种需求津贴:相关部门工种不能按规定排班或酒店因岗位需要经协商后的员工,经所在部门认定的,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性工资津贴。
6、调休津贴:员工在节假日、公休日加班,在当月应调休无法安排的,员工所在部门,可向总经办书面提出申请,按照酒店与员工协商的工资标准给予津贴。
第十五条绩效奖励
绩效奖励(包括销售提成)分为月度和年终考核两各类型。由酒店考核后,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奖励或扣列,在薪资管理制度制定体现。
年终效益奖励依据酒店完成经营自标的具体实施细则,由酒店根据企业盈利状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工资计算
第十六条工资支付
1、凡新进员工,三天试工期,期内不合格可不计发工资。合格后其工资自报到上班之日起开始计算。
2、凡离职员工,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
3、正常支付:酒店员工工资发放日期,次月10日为工资支付日。
4、非常支付: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维持生计的抚养家属,遇到结婚、生育、受伤、疾病、意外灾害或抚养家属死亡等非常情况时,可以向酒店申请预支工资标准80%内的工资。但以出勤的时间应得工资的为限。
5、特别支付:员工死亡、离职(不含自动离职)时,从批准之日起,办理相关手续后,酒店支付该员工已出勤工作日数的工资,或扣还应扣款项。
第十七条月薪制工资按下列方式计算:
1、月薪制员工每月满勤以30天为标准,如需要按日计算时,可将每月固定工资除以30天得出每日的固定工资。(不能按31天计算)
2、月薪制员工当月出勤天数= 30天―请假天数―2倍旷工天数。
月薪制员工入职、离职时,其当月出勤天数不包括入职以前的当月离职以后的有薪假日,应不予计算工资。
3、月薪制员工当月实发工资总额=(固定工资×当月出勤天数)+(岗位工资+职务津贴+超时津贴)+销售提成奖励。
第十八条月薪制员工请假扣减工资特别规定:
1、跨公休日请假的,公休日有薪假日不予计算工资。
2、跨法定假日请假且当月请假天数低于5天的,享有法定假工资,反之则不享有法定假工资。
3、月请假天数达3(含)日的,销售奖励工资减半发放,月请假天数超过6日以上的,销售奖励工资不予发放。
4、事假,病假其在请假期间不予以计发任何工资。
5、对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等缺勤情形,扣减工资当依酒店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下列情况对员工的工资不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