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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买卖合同(通用35篇)

2024-03-10 18:29:53合同范本打印
住宅房买卖合同(通用35篇) 出卖人(甲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地址:买受人(乙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将自有产权的一套住宅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若买卖双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违约。届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已收之房款应于解除合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天内退还,违约方需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

  (1)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

  (2)一方拒绝出售或购买该物业;

  (3)任何一方隐瞒或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不准确等情形,从而导致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4)在守约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有关本次交易手续的通知后五天,仍不履

  行本合同之条款时;

  (5)违反资金托管协议及有关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的;

  (6)买卖一方拒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要资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过户等买卖相关手续、逾期交付房产、逾期支付房款、逾期不迁出户口等无故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超过五天的;

  (7)其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之情形。

  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的,以守约方或经纪方发出敦促履行通知之日起五天为履行期限。

  2、若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出现本条第1点的违约行为时,违反方除应即时向经纪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外,还应即时赔偿因其违约给经纪方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经纪方所应收而未收的买卖双方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守约方已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的,经纪方不退回,应由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

  第七条 若非本合同三方中任何一方原因而导致本合同交易未能按期完成,本合同三方均同意有关交易日期相对顺延。本合同签订

  后,若因不可抗力或合同三方约定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则本合同各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

  第八条 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以及协议等书面文件均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合同

  为准。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经纪方已就本合同所有条款向买卖双方作出详尽解释。合同三方对上述每一条款之含义均清楚明白且并无异议。

  备选条款:

  1. 买方知悉该物业业权人 ,现业权人委托 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售该物业,签订本合同。

  买卖双方代理人保证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否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卖方同意 / □卖方不同意,本次交易过程中,买方可指定过户到 名下或□以《指定产权人确认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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