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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1篇)

2024-08-30 19:11:54合同范本打印
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1篇)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计量。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支付。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根据甲方代表确认的工

  程量,以构成合同价款相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工程价款,经甲方代表签字后支

  付。

  甲方在计量结果签字后超过7天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

  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

  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付款。

  协议需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并由甲方支付给

  乙方从计量结果签字后第8天起计算的应付工程价款利息。

  六、材料供应

  第二十四条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甲乙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

  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

  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二十五条甲方提供材料。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

  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

  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

  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生损坏或丢失,由

  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

  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

  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

  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发生延误,工

  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检验通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甲方还应承担

  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乙方供应材料。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

  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

  收。

  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乙方按甲方代表

  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的样品要求,乙方仍应拆除、

  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七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方双方任何一方

  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

  不具备测试条件的,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

  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材料采购费用,

  由采购方承担。

  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

  乙方

  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

  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

  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

  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三十条设计变更对工程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

  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三十一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在双方协商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

  后调整合同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执

  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及工期,在乙方提出后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或有关工期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有异议,按第35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

  交竣工图。

  甲方代表收以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

  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

  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

  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保管费

  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三十三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

  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甲方代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在7天内给

  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

  将副本送乙方。

  乙方收到工程款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报告后14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15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同

  期贷款泊最高利率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

  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

  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

  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因乙方外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采取按合同价款约定比率,在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办法的,甲方应在保修

  期满后14天内结算,将剩余保修和按协议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退还乙方。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五条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蔌请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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