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1篇)
门调解。
当呈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
仲裁。
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墨守成连续,保护
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工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款项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
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
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
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
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中止或解除
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提供条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
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在发出索赔意向后14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4、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7天同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
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索赔已经批准;
5、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日期前14天提出。
十、其他
第三十八条安全施工。
乙方要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
财产损失和伤亡事故,由责任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
部门的要求处理。
甲方要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时交通
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甲方承
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不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
建筑物内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并报甲方代表批准。
安全保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的使用。
甲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
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
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实
验等有关工作。
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以上发生的费用和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条款约定分摊或分享。
第四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
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情况和清理、修复
的费用。
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
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四十一条保险。
在施工场地内,甲乙双方认为有保险的必要时,甲方按协议条款的
约定,办理建筑物和施工场内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乙方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当乙方为分包或不在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乙方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4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
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四十二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
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
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
承担。
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提担。
第四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协议条款条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在竣工
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
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四条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
别保存。
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篇4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__________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________和承包________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________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________和承包_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________(简称甲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________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________(简称________________):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料并被甲________接受的当事人。
5.甲________驻工地代表(简称甲________代表):甲________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________________驻工地代表(称简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________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8.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9.设计单位:甲________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本合同工程的装饰或二次及以上的装饰,甲________委托________________部分或全部设计,且________________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________双________另行签订设计合同。
1.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
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合同价款:甲、________双________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________________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