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通用31篇)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监理合同;
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5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其他民族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图纸。
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期,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乙方需要超过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使用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
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甲方代有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
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
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
指令或继续招待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
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1、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
义务。
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引造成的追加合同价
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
利的义务。
第六条委托监理。
本工程甲方委托监理,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并在本合同协
议条款内明确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履行的职责。
本合同中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职责不能相互交叉。
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
理。
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
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
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要求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
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
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
用。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
利和义务。
第八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
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人合同价款内;
2、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
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2、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3、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5、向乙方有偿提供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设施。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
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九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
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
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安保人员。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
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建筑工程承包人或建筑负
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
需办理有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外;
5、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
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按协议条款的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
予以修复。
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
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
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
承担,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
担。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