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劳动合同(精选28篇)
(三)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20xx年以前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xx年1月1日以后的.,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自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实用的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如果是员工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辞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赔偿呢?有这么一位总经理,手握公司公章,但却不给自己签劳动合同,离职以后还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双倍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要赔双倍
20xx年9月,重庆某公司经过股东会同意,聘请王阳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同时,股东会一致同意,王阳的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劳动合同期按5年以内签订,由王阳本人自行拟稿后与股东会签订。
同月,王阳进入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6667元。20xx年1月,王阳向该公司提出口头辞职,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随后,王阳未再到该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xx年1月26日终止。
之后,王阳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渝中区法院,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催过,他自己不签
庭审中,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公司原因造成,而是王阳拒绝签订,王阳入职后不久,公司还就此进行过催促,但王阳仅回复称:“知道了。”
另外,王阳在公司工作期间,保管着公司的公章,其作为总经理有权代表签订员工内部的劳动合同,行使各种管理权力,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王阳而非公司,故公司不应支付王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至于未缴纳社保,是因王阳没将社保关系转到公司。
法院:应自行承担后果
渝中区法院判决:驳回王阳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明确指出原告负责制定公司的用工合同,原告的劳动合同由原告本人自行拟稿与股东会签订,但原告怠于行使职责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自行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实用的劳动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有效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和工作表现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上岗后应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量和质量指标或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具体在岗位职责中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六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甲方次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含住房、午餐、养老、医疗保险等福利费用),工资分配水平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如果调岗,工资分配见岗位协议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现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
五、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方根据经营盈利情况及乙方的行为和工作表现增加薪酬,乙方未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量和质量指标将不予加薪。其它奖金、过节费等生活福利,视公司发展具体情况而定。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