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承包协议(精选28篇)
9.1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 。
9.2文明工地
9.2.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
10 开工和竣工(完工)
10.1 计划工期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20__年 月 日,到20__年
月 日前必须完成本工程主体工程的65%以上。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0.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2.1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100 ㎜的雨日超过1天;
(2) 7 级以上的持续 1 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 天;
(4)日气温低于 -10 ℃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6 级以上的地震;
(7) 50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0.3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
1整个项目工程签订合同时确定500
(具体签订合同时填写)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500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
10.4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
11 暂停施工
11.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 。
11.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
12 工程质量
12.1质量评定
12.1.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
12.1.2工程合格标准为:执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__)规定的合格或优良标准;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无 。
13 质量事故处理
13.1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分别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装车、运输、卸车及卸车后保管、转运、仓储管理安装等工作。
14.1.2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砂、碎(卵)石、钢筋、混凝土及砂浆试块。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25%,关键项目:混凝土墙、堤身土方填筑、网笼及浆砌石挡墙,单价调整方式: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大于25%时,超出部分其单价下浮 5%,结算工程量小于合同工程量,不作调整。弃渣运距最长为7.5km,具体弃渣运距以实际运距为准,最远弃渣运距不能超过7.5km。(弃渣场地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自行寻找。)
15.2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3.1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本合同工程工期内,如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法律政策变化而引起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予以调整材料补差来结算工程价款,材料补差按以下规定调整;
1、调整方式:
(1) 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5%时,超过±1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不计列相应的税金等费用;
(2) 主要补差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 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预算审核时采用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
(4) 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期月度出版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
(5) 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
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A-A0*(1±15%)]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施工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
2、支付方式
调差材料价款三个月结算一次,按实际调差总价格的 60%进行支付。
16.2合同工期延误引起的调整
1、如因招标人引起的合同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
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15%时,超过 1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不计列相应的税金等费用;
主要补差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预算审核时采用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
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期月度出版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
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
(6)材料价格低于基准期,将不予调整。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A-A0*(1±15%)]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施工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
2、如因承包人引起的合同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按以下规定调整:
(1)所有施工所需的材料价格上涨不予调整。
(2)主要调整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钢材、砂、碎石、块石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3)所有施工所需的材料价格下跌,下跌幅度超过 15%时,下跌超过 1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材料价基准价以预算审核时采用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调整以施工期月度出版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
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
△A=Q*[A-A0*(1±15%)]其中:
△A——主要材料补差款;
Q——施工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 A——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
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
17 计量与支付
17.1 预付款
17.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17.1.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总价包干除外)。
施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现与原设计图纸有差异,必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17.1.2 除另有规定外,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监理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7.1.3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均以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__)计算的净值为准,如有不明之处,应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17.1.4 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 %,分 两 次支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