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精选31篇)
2、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为1500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的提高、贡献大小以及生产经营的变化适时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可随工作地点、工种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三)甲方于每月 10 日支付乙方(上个月) 1日至(上个月) 30 日的工资。并应当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甲方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甲方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按规定做好女职工、未成年工、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或甲方制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合同期内,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八、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在合同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一、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乙方有
本合同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经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四、甲方依法可对包括乙方在内的员工进行裁员。
十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确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其它事项本合同没有订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营单位)劳动用工合同 篇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执行十多年。20xx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法律对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均起到重要的作用。
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今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不少变化和调整,对于已经长期执行《劳动法》的电信企业来讲,肯定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招聘用工中的合同订立要求细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时,可以通过采取法律行动,如要求加倍支付工资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给电信企业提了个醒:在用工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一定要落实“书面合同”制度,避免在以后的纷争中处于劣势,也好在纠纷发生时有法可依。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问题,国家在《劳动合同法》中以更加详细和更加明确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使得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具有可诉性。较高的“违法成本”将使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所减少。对比过去,用人单位如果不订立书面合同,往往只负行政责任;现在有《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动用工,会使电信企业不得不权衡自己的得失。所以电信企业在用工的第一个环节就要做好,做细。
试用期规定详细操作性强
在《劳动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尽管如此,某些用人单位试图以各种形式躲避法规约束,以各种名目延长试用期,甚至很多单位每年都有试用期。试用期一直是劳动者和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时争议最多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旧法律对“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变化。
《劳动合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明晰了保护与惩罚措施,对试用期限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等。
这套更为具体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用人单位肆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况,将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
此外,以往很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发工资或者按比例发放工资。对于这一现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合同法》则提出了试用期最低工资的参考标准,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全新的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