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劳动合同(精选28篇)
1、工作考评的相关规定
1.1、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乙方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
1.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实绩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依据考评决定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撤职、降级、降薪等奖惩。
1.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营运手册》的内容及其他规章制度。
1.4、乙方确保在与甲方签署劳动合同前,与原工作单位已脱离工作关系并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保密条款
2.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1)乙方从甲方获知的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尚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2)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文字资料、管理制度、表格、单证、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3)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其他双方本着诚实、合理原则认为应当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2.2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
(2)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担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与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已知的或尚未公开的有商业价值的资料;
(4)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5)乙方不得允许或者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6)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7)乙方离职时,应当移交属于甲方的资料和财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并履行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2.3因乙方的违约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3.1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以外,乙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
(2)未经甲方同意和认可,在职期间自营与甲方相同的业务或在其他与甲方业务相同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
(3)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乙方职位、岗位、工作地点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或安排。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像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3.2因乙方不同意续订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3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而持有或保管的财务(包括不但不限于任何书面或电子或其他任何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设备设施、钥匙、公司印章、备用金等),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结算手续;若工作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的所用工资和相关经济补偿,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未结算部分工资不足偿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违约责任
4.1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4.2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驾驶培训、专业培训等费用;
(3)甲方出资配备的相关设备及各种用具器材等;
(4)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免责声明
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即视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如因乙方原因与原单位产生法律纠纷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处罚与赔偿
6.1甲方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规定,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理
6.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或因乙方过错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责任。
7、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8、本补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订引劳动协议书。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持一本合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向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选劳动合同 篇11
兹有本单位职工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
住址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因 ,根据《劳动法》第 条 第 款 第 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