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政服务合同范文集锦(精选30篇)
(3)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乙方家政服务员,不得侵犯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个人隐私。
(4)甲方应为乙方家政服务员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甲方应安排乙方家政服务员每月 天的休息时间。在双休日以外的国家法定假日确需乙方家政服务员正常工作的,应给予日平均工资两倍的加班补助,或在征得乙方家政服务员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5)甲方应为乙方家政服务员办理相关证件提供必要的协助。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家政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场所工作,或要求其从事非约定工作,也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
(7)甲方应向乙方家政服务员提示与服务有关的安全事项。
(8)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不得实施搜身、扣压钱物以及殴打、威逼等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妥善处理。
(9)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应提前 日与乙方续签合同。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临时召回家政服务员或解除合同,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①甲方唆使家政服务员脱离乙方管理的;②甲方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而未如实告知的;③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的,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④约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⑤甲方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从事违法行为;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出示家政服务员的身份证;乙方应为甲方委派体检合格并符合合同第二条要求的家政服务员;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持有 市区级以上医院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2)乙方收到甲方投诉后应在 小时内答复;乙方是否接受甲方的调换请求,应在 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甲方。
(3)乙方家政服务员如离职,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委派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家政服务员接替后,乙方原家政服务员方可终止服务。
(4)乙方应为家政服务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负责其家政服务员的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
(6)乙方家政服务员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得参与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甲方必须在 小时内通知乙方备案,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及其家政服务员应本着客户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认真履行各项服务。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1.合同期内,合同内容如有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应按每逾一天支付应付服务费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在合同有效期内私下签订服务协议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3.甲方依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期间的服务费。
4.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5.一方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关违约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 市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未尽事宜及生效
1.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家政服务合同范文集锦 篇23
甲方(用工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了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与人数
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同期满如双方没有终止合同的书面请求,在《劳务派遣合同续定确认书》签署后自动按整年度延续,依此类推。
2.派遣人员人数及名单以每月实际发生和结算单载明的为准,并由双方共同核定增减变动。
第三条 服务地址:
第四条 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派遣费占每月固定费用的 ﹪
2.每月固定费用的计费方法:以实际派遣人数为依据,按照每月 元/人的标准计算,包括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劳保等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为依据)。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派遣人员工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委托书规定代发,并书面通知乙方代发数额,代发数额从固定费中扣除。
3.甲方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4.其他费用
(1)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2)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后,先由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法定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或者依法报销。
第五条 岗位和时间
1.岗位描述:
2.工作时间: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延长派遣人员工作时间,应根据国家有关工作时间规定并支付派遣人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在派遣人员入职前核查其身份证、学历证及各种资质资格等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派遣人员如有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履历等相关证件,或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其索赔,乙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3.对派遣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知情权。
4.出资对派遣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有关的违约责任,并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在乙方不反对的情况下实施。
5.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派遣人员并作合同背书: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2)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4)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委派期满,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6.凡甲方要求在本合同第六条.5情形以外停止派遣或更换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日书面向乙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停止委派或更换派遣人员。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1.出示必备有效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应如实告知乙方和派遣人员服务的场所、人员、数量、规模、食宿标准和服务对象中是否有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等。
3.须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派遣人员实际岗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及福利待遇,按月将派遣人员的考勤审核与劳务报酬等情况告知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派遣人员劳务报酬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
4.于每月 日将上月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发放清册交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及残疾人保障金由甲方依法缴纳。若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发放,代发数额可从固定费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支付派遣人员参加社保的费用(缴纳比例参见本地社会保险参保标准,缴纳基数以本地社保经办机构每年核定的参保基数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