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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章程(精选31篇)

2024-07-28 18:30:52文秘写作打印
中学学校章程(精选31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建设需要,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加强学校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提升学校办学品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

  第十三条 建立党总支。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下设行政、文科、理科三个支部。党总支主要职责是:

  (一)不断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挥党总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全体共产党员的示范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工资待遇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

  (三)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退休教师协会的政治领导,发挥其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四)负责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德育工作体制,领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做好全员育人的工作。

  (六)协助学校各级干部的任免、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由邺建区人民政府聘任,校长有如下权力:

  (一)对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权。

  (三)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四)领导招生和收费工作。

  (五)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教育法律、法规、方针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决议。

  (二)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章程,并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保证学校章程的落实。

  (三)制订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加强教职工队伍的管理。

  (六)领导、组织学校一切力量,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

  (七)管理好国有资产,合理使用经费。

  (八)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组织力量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九)为人师表、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上级考核、审计和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校长室领导下,设校办、教学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总务处、教科室、技术装备处、学术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每一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中层干部经三年一次的中层设岗竞聘产生,由校长室任免。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人员并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代表由全校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办法、奖惩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校长室颁布实施。

  (三)监督评议学校校级、中层干部,参与民主推荐行政学校干部的人选。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体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工会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征求会员对学校发展的`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教职工思想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和福利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工会负责人、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共15人员组成。学校重大问题经校务委员会协商,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长决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师协会,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既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南京市邺建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到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综合管理制度、德育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体卫管理制度、总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有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全员聘用(聘任)制度方案》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坚持全员育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体操,组织好课外体育锻炼和群众性体育竞赛,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每年举办一至二次田径运动会,抓好足球、田径体育传统项目的训练和竞赛。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眼保健操和防近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卫生保洁评比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九条 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必修课,美术必修课和选修课,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和比赛,争取使每位学生至少学会一种艺术技能,提高学生的艺术鉴赏能力。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遇有专项建设需要,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学校依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时间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节约使用经费,搞好年度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严格学校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搞好校园建筑、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确保“安全第一”。

  第三十三条 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依靠街道社区、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和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受《宪法》、《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师、职员、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教职员工,按规定和程序报请上级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违反《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违反师德规范和聘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解除聘约,开除公职。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团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教职员工申诉组织,受理申诉事项。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正式转入本校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权益,必须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监护人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领导,配合学校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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