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章程(精选31篇)
(七)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工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学术性研究与评议机构,成员由师德师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公正履职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学校课程研发、课题研究、学生生涯规划、研究性学习等方面的行动规划;
(二)在教育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发挥学术咨询、指导、评估等作用;
(三)负责教师职称初评,特级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或者其他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的推荐;
(四)参与新教师招聘工作,对选聘教师的教学水平、专业素养进行考核评议,并提供公正意见;
(五)完成其他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作人员按岗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机制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组成共青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主要内容有:
(一)实施富有校本特色的层级德育课程体系。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传统美德和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加强常规管理,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开发并优化校本课程。开设科学素养类、人文素养类、身心健康类、生活技能类、学科拓展类五大类校本课程。
(四)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重视学生特长培养,鼓励“人人有爱好,个个有特长”,大力培养定向越野、篮球、足球、田径、跆拳道、声乐、舞蹈、美术等特色人才。
(六)组织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施教育教学组织形式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全面管理工作,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学科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确保学科教育质量。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所在年级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加强教学质量监控。
(二)学校实施学生成长导师制,将班级制与导师制有效结合,不断完善“教师人人是导师,学生个个受关爱”的全员育人机制,形成良好的班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学校实施内部督导制度,校长聘任教师担任专职或兼职督学,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和评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四)学校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完善学生“三自管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制度,充分发挥团委会、学生会、社团等组织作用。
(五)学校努力推进走班制教学管理,形成以生为本的个性化课程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常规制度。
(一)实施教学常规督查制度。严格常规教学管理,科学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落实教学计划制订、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检测、质量分析、教学研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二)建立完善教育科研制度。实施“四级”课题研究,即省级以上课题、市级课题、校级课题和自主小课题。
(三)优化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先学后教、精讲精练、学案导学、当堂达标”教学策略,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四)建立健全实验、信息、体育、音乐、美术、通用技术教学的管理制度。
(五)实施学生成长指导制度,对学生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努力构建 “智慧校园”,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一步加强功能室建设,努力发挥现代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满足教育、教学和文化建设需要,满足师生自主发展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完善卫生工作制度,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和习惯。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在本校就读,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依规自主组织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和主题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和班级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自主管理的岗位竞选,如学生会与团委、年级与班级、社团等自主管理的岗位;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六)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考核评定制度,开展多元评价,建立学生成长档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核心素养提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校园之星”评选制度,设立文明之星、学习之星、服务之星、艺术之星、文学之星、科技之星、体育之星、实践之星等各类奖励,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多元成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助学金发放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心理咨询制度,重视心理活动室建设,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包括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公平获得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七)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施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学校根据编办和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专业发展服务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岗位晋级制度。岗位级别聘任、职称评定、评优等做到程序规范,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