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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范文

关于物业工作计划范文集合(精选34篇)

2024-04-01 04:21:14工作计划范文打印
关于物业工作计划范文集合(精选34篇) 在送旧迎新之际,物业公司在回顾xx年工作开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更加务实的态度,积极配合集团经营的战略方针,细化管理,从内部挖掘潜力,向管理要效益,更加严格要求,加强培训,勇于面对不足,团结一心,增强大局意识、....

  (3)装修保证金。为防止因承租人装修造成房屋结构破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其装修条款中约定的义务。

  (4)租赁终止后的装修处理。一般说来,承租人会把装修款分期摊入营业成本中,在租赁期限正常届满时不应存在补偿问题。但在租赁关系提前结束时,双方往往会为装修的补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双方应在装修条款中明确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出租人的装修补偿义务和补偿标准。如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时,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装修补偿。因此,承租人应保管好装修的相关票据、合同等书证,以便双方结算。

  (5)对物业管理来说也应当重视装修期,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中央空调在装修期内是否开启、开启的时段和收费标准,装修期满后全额收取空调费。物业服务费一般在装修期有所下调,但仍要履行管理义务,应将《装修须知》让承租商户签收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避免出现人身和财产损害。

  7、优先续约权的条款设定

  一般情况下,在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均对承租人的优先续约权有约定,但往往约定的内容模糊,通常只是表述“承租方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但同等条件如何界定?无法实际操作,如果商业地产升值导致租金暴涨,有第三方出价高的情况下,承租方利用该条款占据物业拒不退出,从而发生纠纷。基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做出如下约定:

  (1)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续约权。

  (2)对于长期合作并且商业信誉较好的租户,同等条件可以约定为承租人有权在第三方出价的租金上下不超过10%范围内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第三方出价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如果第三方出价为12100元,那么承租人有权以11000元继续承租。

  (3)此外同等条件也可约定为租赁期限届满后,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提供的同地段、类型或相似地段、类型租金标准为同等条件,如原租金10000元,租期5年后评估租金为15000元,承租人所出租金在15000以上则有权继续承租。

  8、对欠租商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法律风险

  在商户拖欠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是实践中比较纠结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应在租赁合同中写明在商户欠租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享有对商户采取停水停电的权利。此外,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开发商或业主与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签订了《用水协议》和《购电协议》,则对于欠租的商户,开发商和业主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自助措施。因为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并不存在水、电使用合同,不能享有相应的使用与否的决定权。第二种情况,商户和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直接签订了水、电使用合同,则商户用水、用电的权利就受法律保护。此时,虽有免责约定,司法实践中也通常被认定承担擅自停水、停电造成商户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另外,还要注意即使有权停水、停电,物业公司也应事先书面通知商户,提前告知停水、停电的具体实施时间、范围,以避免给商户带来突然损失和可能的法律赔偿风险。

  对于物业公司因业主和租户、商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断水断电问题,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各地《业主公约》模板以及司法实践,均认定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平等合同关系,一方付钱,一方提供服务,物业公司有对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及维护相应设施设备、保证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安全合理便捷使用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接受水电部门委托代收水、电、煤、有线电视等费用,也不是这些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并不享有供水、供电、供气合同等约定的权利。即使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当业主、物业使用人不缴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这种约定因干涉他合同而无效。物业公司如任意胡为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9、解除租赁合同、强行收回房屋和处理商户遗留物品的法律风险

  制定租赁合同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如商户欠租达到一定金额和时间、商户违法经营,则出租人就享有合同解除权。实践中,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商户拒绝腾退房屋和偿还欠款的情形较突出,考虑到从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长、过程复杂,为了避免扩大损失,业主大多会采取自行强制收回房屋的措施。如何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欠租商户以丢失珍贵物品为由反咬一口呢?首先,一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出租人应及时向商户邮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写明要求商户自动腾退房屋的期限,如超过期限则出租人将强行收回房屋。

  其次,如商户超过该期限仍未搬离,则出租人应采取边清理边取证的方式:第一,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对清理房屋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第二,聘请律师作为见证,并对现场商户的遗留物品进行认真清点造册,全程录像,留作证据;第三,将商户的遗留物品妥善保管,并书面通知商户留存物品的地点和清单,要求其限期领取并承担保管费用。实践中,也有由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社区工作站甚至无利害关系人数人见证下清退承租商户物品的做法。

  (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义务应当注意的风险与防范

  1、商业物业的保险与风险规避

  商业物业流动人流量多,注意物业使用相关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物业服务重点。同时进驻商户、企业自身的实力和守法守规意识参差不齐,加上设施设备特别是空调、电梯扶梯、水电供应等都容易滋生事故,因此要比住宅物业管理有着更多的风险性。司法实践中,侵权诉讼与日俱增,而且索赔金额也日益加大。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的经营中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再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很难避免因工作中的疏忽和过失对物业使用相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损害,而受害者可依法提出索赔,如何转嫁风险成为摆在物业管理公司面前的一个难题。而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事实上,很多物业企业往往要求商户应购买相应的保险,而忽视了自身的保险。即使在商户已经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商户投保的也只是自身的财产,万一发生不测事件,例如火灾,在毁坏商户财产的同时也给建筑物本身带来了损害;又例如第三者在经营场所的意外伤害,在商户无力赔偿或其他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乃至开发商往往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微利企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而言,购买足够的保险至为重要。一般应考虑购买如下保险:

  (1)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是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包括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以及火灾和爆炸;

  (2)第三者责任险,即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3)物业管理责任险,即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该险种涵盖了物业管理公司最为担忧的各种责任风险,如公众场所中的第三者责任;电梯扶梯责任;游泳池责任;广告牌责任以及停车场责任等。理赔范围不仅包括了物业公司因管理或从业管理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还包括物业公司诉讼费用和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商业物业停车场区域的车辆管理损毁风险的控制与预防

  商业地产停车场的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车辆管理损毁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停车场的经营服务过程中,因管理停放的车辆发生损坏、灭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具体风险可能有: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被第三人用器具划伤,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或者因遭遇其他不可预知情形,诸如狂风暴雨等导致的车辆毁损。由于高档商圈、写字楼内停放的车辆大多价值不菲,因此该类纠纷和诉讼将导致物业公司承担不菲的赔偿风险。

  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判断停车服务关系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公平原则,这方面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定论,即如果签订了特定物品的保管合同、所有人支付了保管费则构成保管关系,无论出现何种情形,保管人即物业公司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只是车位使用服务关系。但车位使用服务这一契约关系也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尽到谨慎善良合理的管理义务。即使遭遇极端天气也无法免责。20xx年大雨造成广州、北京等地一些商业楼盘发生地下停车场浸水事件,车主损失巨大,造成影响较大的群体性纠纷,我们代理的物业公司方面临举证难的窘境。因此,提请注意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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