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通用32篇)
2、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掌控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点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进展规划、进展目标的;
4、违反财务管理章程、人事管理章程、生产计划管理章程、投资管理章程、担保及关联交易章程等公司内部掌控章程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点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挥霍的;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点差错的;
8、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条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董事会议事规定或经理办公会相关规定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但假如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掌控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点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或经理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二条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显现重点会计差错、重点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依照有关要求照实披露重点会计差错、重点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通报批判:
(1)董事会内批判
(2)监事会内批判
(3)经理办公会批判
(4)公司系统内批判;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记过、降级及处以罚款;
4、赔偿损失;
5、提请革职:
(1)24个月内累计2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2)24个月内累计2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判或累计2次公开谴责
(3)24个月内累计4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惩罚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本领、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5)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整治和内部掌控相关章程,造成重点损失或影响
(6)擅离职守
(7)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8)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9)拒绝向中国证监会供给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搭配监管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显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惩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惩罚,惩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实在确定。
第十五条依据公司廉洁管理章程的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法律及审计事务管理部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显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惩罚决议。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够不上追究责任处理的,由公司办公室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因有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当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公司、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誉供给担保、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点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暂时停止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当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细小,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自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矫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点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接受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依照有关议事规定,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惩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适时实行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点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章程提出处理看法,并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的处置看法,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觉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由公司办公室同审计部按前一条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