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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合集(精选34篇)

2024-06-27 23:34:16心得体会打印
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合集(精选34篇)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学校就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了,我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后,我的体会很深,这次新的义务教育法,比以前提高了一个层次,大大地提高了我们教师的地位,也增加了我们教师的难度....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业内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合集 篇12

  根据学院党委关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开展了自我剖析,查找了差距和不足,现结合自己在工作上的情况,谈一谈此次学习活动的心得体会。

  "创先争优",就是创先进,争优秀。"创先争优"的重点,并不在这个"先"和"优"上,关键是在"争创"的过程。要确保这项活动的贯彻落实,取得实效,我们每一位教师都务必要认真学习理论,扎实推进公安业务实践,努力掌握当前刑侦工作的新动态,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及时掌握有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时更新思想,更新教学内容,尽最大努力服务好学生和在职民警。

  "创先争优"的`价值,并不应该仅仅集中体现于最后"争创"出来的"先进"和"优秀"的结果层面。"创先争优",她是一种激励公安教育事业的建设者们继续奋勇向前的方法和动力,是对在公安教育建设中表现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的建设者们的一种鼓励。因此, 具体到我们每一个公安教育工作者身上,就是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求实务实,扑下身子,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今年前七个月已经即将过去,时光飞逝,回顾这七个月的工作,学习,自我认为还是很努力的,在教研室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自己能够不计得失投入工作,比较圆满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创先争优"争创的就是一种工作中所表现的精神,整个过程中体现的就是一个领域,一个群体的工作激情和干劲。"创先争优"就是要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出来,从而促进公安教育的进步与发展,就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就真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相关理论。因此,我们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对公安教育事业激情的培养,也只有把自身的各项具体工作切实看作是公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自身在日常工作中的干劲,把那种对自身事业的热爱真正从内心激发出来,从而推动自身工作的实质性进步和发展,才能真正把自身实际工作与公安教育建设挂钩,为公安教育建设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力量。

  综上,"创先争优"客观上,要求我们每一个教师都必须要有一个"不怕吃苦"的良好心态。"先进"和"优秀"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要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来创造的。只有在实际工作中真正付出了辛劳和汗水,才能最终获得"先进"和"优秀"荣誉称号。怕苦怕累当不了"先进",在面对困难的时候畏缩不前也同样当不了"优秀"。

  要想成为工作中的"先进"和"优秀",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怕困难,迎难而上,认认真真想问题,踏踏实实干事情。而且,"创先争优"靠的绝对不是哪一个人的力量,而是要大家一起团结协作,体现团体力量和价值才能够创造出"先进"和"优秀"。因此,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只想通过突出个人业绩来实现争创"先进"和"优秀"的目标是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

  "创先争优",就是要不断激发,创造对工作的激情和干劲,努力争当先进,优秀工作者。我相信,只要在平凡的岗位上真正做到塌实肯干,就一定会出成绩,就是先进和优秀的公安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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