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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锦(精选31篇)

2024-06-15 00:27:46心得体会打印
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锦(精选31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计算机的发展和广泛使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利用远程教育教学,不仅减轻了教师的负担,而且增加了课堂容量。让教育教学理念发生改变,视野逐渐开阔,技能大大提高,教育教学方法不断创新。....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职责承担

  根据过错职责归责原则,决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职责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职责。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状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职责承担。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职责大小,要思考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职责。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职责,与学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潜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主角,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职责及到位状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必须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然要承担法律职责;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职责。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职责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决定潜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职责要件,还要思考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状况、上课资料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务必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状况外,应由学生个人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职责。如果学生群众上下学是学校规定,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群众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职责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任何职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职责的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思考到这些作业资料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就应承担职责,就应承担多少职责?我认为,应视具体状况综合分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担职责,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实践证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思考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方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职责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职责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职责,细化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仅是务必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透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个性精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带给了借鉴。

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锦 篇18

  人的一生中生命是最重要的,我们要从小培养幼儿的生命意识,特别是生命意识的教育。实施幼儿园“三生教育”,家庭教育是基础,幼儿园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是保障。《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指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条件”。家庭是幼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幼儿道德品质培养成的重要场所,“三生教育”家园合作活动对孩子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在对幼儿的教育过程中,非常注重和老师的沟通交流,通过召开家长会、课后向老师询问孩子在幼儿园的表现等形式,更加支持和配合老师的教育。在对孩子“三生教育”的过程中,养成习惯是非常重要的。有位早教专家这么说过:要么养成好习惯,要么养成坏习惯,没有中间的路。培养宝宝好习惯要趁早,坏习惯一旦养成,长大之后改起来可是很痛苦的。培养宝宝的好习惯,最重要的就是爸妈的言传身教,把良好的言行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去,教导宝宝也这样做。作为一位三岁孩子的母亲,我逐步让他养成了以下几种习惯:

  1、懂礼貌;会主动与别人打招呼,会说谢谢、对不起等礼貌用语。

  2、良好的生活习惯;能按时起床就寝,一日三餐有规律。

  3、具备良好的卫生习惯;会自己刷牙盥洗,饭前便后洗手,如厕后会冲厕所。

  4、环保意识;知道垃圾扔进垃圾筒。

  5、爱分享、不自私。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家长的影响对学龄前儿童是至关重要的,家庭也要有“三生教育”的意识,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孩子作出榜样。健康的家庭关系和快乐的生活态度是热爱生命的表现。作为父母,我们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好好配合老师,搞好孩子的“三生教育”。

关于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集锦 篇19

  公园20xx年6月27日至6月30日,我校全体教职工在学雍多闻学堂进行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全封闭式中国传统文化学习。本次由教育专家李英庆老师主讲,我感到收获颇丰。

  中华民族文化博大精深,象奔腾的黄河,源远流长,生生不息。不学不知道,古圣先贤早已为子孙后代把做人的准则,教育的理论全部总结好了,这些理论经得起时间考验,也得到全世界仁人志士的公认,我为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感到自豪。

  在重点学的《弟子规》中知道这是一本古代供入学儿童必读的书,书中以儒家思想为理论来教育后代,在读完后我以此书为镜,发现当代在家庭、学校的教育中有相当没能做到书中所言,甚至以误为对,以至出现许多的问题。将思想回到学校教育,我们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常自问我们为学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甚至心力交瘁,却得不到学生的理解,还有学生反其道而为之,教学不出效果的症结所在何处?这是不少老师的困惑,在分享了《小孩不笨》中我注意到一句台词,“你爸爸爱你,但他不会爱你。”

  我不尽自问,我爱学生吗?我会爱学生吗?这次学习我似乎找到了一些理论依据。我们中职学校一直以来以传授技术为重,这有悖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中职教育应从德育入手,试想一个技术优秀的数模加工毕业生没有用他的技术来制造生活用品的零配件,来造福社会,而是用来做枪,那技术越精湛对社会危害就越大,所以课堂上讲“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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