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工程合同书(精选24篇)
8.2 工程价款的支付
8.2.1 每个单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8.3 质量保证金:
8.3.1 质量保证金的交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 】元质量保证金。
8.3.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本合同期满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2年时,应乙方通知,甲方将质量保证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因乙方怠于或拒绝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证金不返还,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发生的维修费用。
第九条 保修责任
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及《工程保修单》,负责对本合同第1.5条范围内的工程进行保修。
9.2 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例如卫生间、外墙面等等,防渗漏的保修期为3年。
9.3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 2 】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保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所发生的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已支付的,可向乙方追偿。
9.4 每次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标准和整改适用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
第十条 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应继续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并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单利计算逾期利息。
10.2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煤气表管,采暖、给排水主要管线的,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0.3 施工期间,因违反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环保规定和双方其他约定,乙方的施工行为(包括材料质量缺陷在内)对乙方自身或对甲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4 工程交付使用后,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甲方人员、顾客或/及其财产损害的,即使质量缺陷未在工程验收时发现,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5 发生乙方应承担返工(修)、更换费用、违约金、损害(失)赔偿情形的,如工程款尚未付清,甲方可直接在工程款结算时直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金额。
10.6 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事项,导致甲方遭受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或者因乙方怠于/拒绝承担责任,甲方通过诉讼途径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付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赔偿金或罚金等等。
10.7 乙方擅自单方宣布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尚未付清的工程款,不再支付。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或者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
11.2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2.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2.2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2.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1)没有严格按照开工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场施工达【2】次以上的;
(2)没有严格按照开工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场施工,经甲方催告后的【2】天内仍未开工;
(3)误期达【2】次以上的;
(4)因乙方原因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 2】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 4 】天的;
(5)竣工验收或复检不合格达【2】次以上的;
(6)擅自分包或转包工程达【2】次以上的;
(7)不能按时履行保修义务达【2】次以上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重伤或死亡,或者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
(9)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合同主要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承揽本合同范围内的任一门店工程;
(10)拒不遵照甲方的设计变更、监督或验收整改意见的;
(11)乙方被认为是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注:本条所述“以上”包含本数)
甲方解除本合同时,尚有工程未完工的,甲方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实施、完成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留在现场的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施工机械除外)和本工程、临时工程,也可以在工程复检合格后解除本合同。
12.4 甲方拖欠任一门店工程款达【5】日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但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有工程未竣工或复检的,甲、乙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直至工程复检合格为止;
(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实际履行,甲方或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6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既不影响乙方承担违约、赔偿和保修责任,也不影响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通讯联络
13.1 甲、乙双方应负责为每一门店工程指派至少一名工程负责人,分别代表各自委派方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13.2 本合同的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通知等等,应当以书面方式送达给对方签收。对方不签收或不出具送达回执的,可以按下列方式邮寄送达:
13.2.1 甲方的邮寄地址:
【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13.2.2 乙方的邮寄地址:
【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13.2.3 邮件应采用中国邮政快递服务(EMS),并在邮寄凭证上注明所送达的文件名称。
13.2.4 自寄出之日起满【5】日的,视为邮件已送达至对方。
13.2.5 如乙方拒签《开工通知书》,或者不出具《开工通知书》的回执,则视为乙方拒绝按时开工,但工期仍按开工通知书上指定的开工时间开始计算,工期届满工程仍未竣工或交付的,视为乙方误期,乙方应承担误期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因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发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2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甲、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而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
15.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前所签订的有关门店装修的合同及附件无效,一切以本合同及附件约定为准。
15.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 本合同所述附件二、四、六、七、八均为格式文本,其具体内容由甲方根据每个门店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或完善,附件五由甲方根据每个门店的实际情况确定。附件九、十为格式文本,由乙方在完成每一个门店竣工验收合格时填写并提交给甲方。
每一门店工程所使用的附件均构成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据以确定甲、乙双方权责。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装饰工程合同书 篇16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名称): 工程代表姓名:
住 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理人: 工程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发包的装饰(土建)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