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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咨询服务合同集合(精选34篇)

2024-04-17 19:02:56合同范本打印
证券咨询服务合同集合(精选34篇) 会员: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唐齐斌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20万以下(含10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20xx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20xx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或者无具体争议金额要求,不再收取;

  (2)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200万(含100万),收取比例为3%;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襄阳市城区外办案(所谓城区外,是指襄阳市公交总公司的市内公交营运线路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资料装订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证券咨询服务合同集合 篇33

  项 目 名 称: 北京市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委托方(甲方):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北京京某咨询有限公司

  签 订 时 间: 20__ 年 5 月 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

  咨询服务合同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名称: 北京市及商业街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进行专项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咨询服务的内容如下:

  1 、咨询服务的目标:

  达到项目委托方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

  2 、咨询服务的内容:

  (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综合市场及商业街基础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有道路及停车场工程、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热力工程、公共设施工程及绿化工程等基础设施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2 )完成上述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按印刷文本的要求印制 6 份报告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后交付甲方。

  ( 3 )在项目进入评估工作阶段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报告进行说明并对报告进行免费修改、调整和补充 。

  3 、咨询服务的方式: 以文字报告的方式提供服务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

  1. 咨询服务期限: 在 甲方要求的 时间内完成“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咨询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 、提供技术资料:

  ( 1 ) 项目区的总体情况介绍 ;

  ( 2 ) 项目建设方案的初步设想 ;

  ( 3 ) 有关项目建设内容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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