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银行分行贷款合同(通用3篇)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_____%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 标的指数的更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__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_______________.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人,或连续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八、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对《业务规则》修改。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