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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的居间工程合同书(通用32篇)

2024-08-03 20:24:04合同范本打印
正规的居间工程合同书(通用32篇)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人防设备厂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 货物名称、数量及规格(详见附表)二、工程名称....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

  第三方,并在与

  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

  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

  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

  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215;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

  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

  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

  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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