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居间工程合同书(通用32篇)
正规的居间工程合同书 篇1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人防设备厂 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达成如下协议;
一、 货物名称、数量及规格(详见附表)
二、工程名称;
住宅小区人防通风工程
三、工程日期;人防设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运至施工现场,其安装工程需在主体工程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安装,具体时间应按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质量标准;,乙方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达到 市人防部门验收标准并协助甲方办结验收手续。
五、承包方式;甲方委托乙方按照人防办审批的图纸要求标准,包工包料,,本工程为总价一次性包死,合计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
六、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签订时预付30%工程款,人防设备及管道运至施工现场时付合同总值50%款,,安装完毕经 市人防办验收合格时一次付清。
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有关工程材料及成品运至工地现场,并及时完成工程的安装。乙方现场人员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服从甲方的管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含有第三者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其它已完成的工程。如发生损坏和赔偿责任由乙方100%承担责任和费用。
3、保修期;本工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保修,除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害外乙方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通过年检。
4、工程所用原村料必须是国标系列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否则乙方无偿更换和承担责任。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 订 时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规的居间工程合同书 篇2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
包工包料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部分包料
(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
(人民币)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
执行
(1)国家标准
(2)地方标准
(3)行业通用标准
(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
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39;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另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关于质量和中间验收的约定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现场负责人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发包方现场负责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4)因发包方现场负责人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书式通知发包方现场负责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现场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