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格式(通用34篇)
(二)其他费用
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赁涉及的税赋等相关费用;乙方负责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卫生费及从事经营活动应缴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政府部门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下列方式之一于每个日历月的首十日支付当月租金:
1.现金形式。应付至设于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一楼的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下称租赁中心);
2.银行划款代收、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应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莲花山支行;帐号:4420xx014),银行划款代收、转账凭证及支票应注明收款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用途”或“备注”栏应注明“ 号房屋 年 月租金”。如甲方的开户行和帐号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上述第四条约定方式之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整作为本合同的租赁保证金,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据。该租赁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切实按本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的保证。
(二)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已把本合同规定应付的所有租金及其它款项支付完毕,也没有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坏而未修复的情况,则待进行出租房屋清点记录并完好交还给甲方后,乙方即可办理退房及退租赁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接和使用
(一)甲方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出租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三)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建设、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责任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四)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产生超过环保标准的噪音及其它污染。
(五)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六)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出租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用途。
(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发布招租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允许他人使用。乙方经营所需证照的负责人与签订本合同的承租人(单位)须一致(品牌连锁店除外)。
(八)乙方在出租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按照下列条款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2.严格按照《商业用房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书》中承诺的所有内容开展承租经营行为;
3.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
4.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产生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及时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乙方将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内明火做饭(租赁用途为餐饮项目的除外)、燃烧香烛、搭建阁楼,不得存在屋内留人住宿、仓储等违反消防法规的“三合一”或“多合一”情形,不得乱拉乱接水、电、气等管道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化学用品,不得占用或阻塞公共通道和公共场所,不得遮挡、占用、封堵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乙方在对出租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因乙方及其雇员或雇请的工人倾倒物料进入公共水渠、洗手盆、厕所及其它排水、排污设施,导致其受腐蚀、阻塞或损坏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需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须向甲方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甲方同意后,再由乙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乙方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进场装修期间,乙方及其装修承包商应遵从甲方及出租房屋所属屋村管理处的指导和管理。
(十二)乙方需对出租房屋现有配备的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搬离出租房屋时不得拆除前述的水电设施。
(十三)乙方在装修时,对有防水要求或设置有给水、排水设施的,须严格按防水施工规范实施,并经甲方和屋村管理处查看后方可做隐蔽工程。如防水工程在隐蔽工程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内自行安装空气调节系统,安装前须事先获得甲方和出租房屋所属屋村管理处核准。
(十五)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外墙安装或设置广告招牌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须事先获得甲方和有关部门及屋村管理处的审批同意,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擅自在出租房屋外墙设立招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拆除,如乙方拒不拆除,甲方可派人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出租房屋原已设置的广告招牌,由乙方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决定继续使用的,其维修和维护及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决定不使用的,由乙方负责拆除。广告招牌在设立、使用或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作为广告招牌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改造、升级、增容后的水电设施及招牌设置等不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 房屋维修和维护
(一)甲方负责或配合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主体结构安全进行维护,负责或配合相关单位对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墙体开裂及渗漏水进行维修。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上述维修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和损失的扩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在造成损失后48小时内报甲方查验并确认,之后申报损失的,甲方一概不予认可,而且,甲方只对直接的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对乙方的营业损失、水电消耗、员工工资支付、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出现上述维修问题,乙方不按前款规定及时通知甲方,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出现危害和损失,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或损失扩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负责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出租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并承担维修和维护费用。
(三)乙方未履行出租房屋及其设施的维修和维护责任,造成相邻用户损失的,乙方须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的,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紧急情况,且未能及时联系到乙方的,在未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相关单位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配合或协助的,乙方须积极配合和协助。如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的维修工作,甲方有权采取或配合相关单位采取包括停水停电或强行进入室内等强制措施进行抢修,避免扩大损失。因乙方不配合、不协助甲方或相关单位的维修工作,导致公共设施或相邻房屋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交租金两个月的;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合计超过两个月租金数额的;
3.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乙方不承担维修和维护责任致使出租房屋或其设施严重损坏,或经甲方代为维修后,拒不承担维修费用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私自拆分、私自分隔或改变出租房屋结构的;
6.乙方不配合甲方对相邻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维护的;
7.乙方在出租房屋内、外或通过网络、电视、电话、报刊等媒体及房屋中介发布出租房屋招租信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租房屋的;
8.甲方交付出租房屋后,除正常装修外,乙方超过三个月不使用出租房屋的(仅用于登记商业主体注册地址的视为未使用);
9.乙方及其雇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经计划生育部门提请处理的;
10.乙方经营所需证照的负责人与签订本合同的承租人(单位)不一致的(品牌连锁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