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厂职工劳动合同书(精选33篇)
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有关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使甲方经济损失达壹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没有亲自履行合同行为发生的;
10、其它依法或依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甲方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送交甲
方后的三十日内应按甲方规定正常工作并履行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未得到甲方许可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甲方交接手续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等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上,双方可相互告知续签意愿,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本合同可以续订,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但甲方有要求续约或提高劳动条件要求续约的权力,乙方拒绝而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续签合同的,甲方无补偿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也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本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按以下标准支付:
已履行合同年数(乙方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已履行合同年数不满一年超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未满6个月的按半月工资补偿。
乙方属于月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平工资基数三倍以上的,有关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的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用于乙方的培训费用、泄密损失和因乙方提前离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所属公司工会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二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另约定以下内容:
双方有未尽事项的,如甲方与工会所签《集体合同》有规定的,从《集体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