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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精选26篇)

2024-09-28 02:39:37合同范本打印
业主公约(精选26篇)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为加强________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公约。....

  4.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材料:

  (1)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3)附属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5.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制定、实施物业管理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守则》、《住户手册》、《房屋使用手册》、《车位管理规定》等;

  2.对物业实施管理;

  3.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4.维护物业公共安全环境和秩序,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协助有关部门对物业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进行管理;

  6.委托他人协助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1.听取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2.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重大维护管理事项和年度维护计划应与委托人协商;

  4.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5.定期公布物业管理费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第七章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内容:

  1.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2.共用部位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3.共用部位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4.公共秩序的维护;

  5.参与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的验收交接;

  6.入住管理;

  7.物业装饰装修施工监督管理;

  8.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9.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10.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

  11.接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在下列非物业管理企业原因的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管理责任:

  1.无法避免的水、电、天然气等燃料或材料短缺,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

  2.涉及产权人和其他房屋使用人双方的纠纷,而造成的损失;

  3.涉及刑事责任、无意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

  4.涉及业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失窃、损坏的;

  5.在小区内使用共用设施设备时,因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亡或财产损坏的;

  6.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 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

  1.管理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月(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

  2.管理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酬金;物业管理企业成本和费用(员工薪金、行政费、税费、固定资产折旧等);共用区域的保安费、保洁费、绿化费、保险费、公用事业费(水、电费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月第一日从管理费账户内提取当月的物业管理企业酬金,数额不超过物业管理实际支出的 %.

  4.业主应在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付当季度管理费。

  5.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无论物业是否占用、出租或空置,业主均须缴付100%的管理费和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须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4.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馈赠其房屋时,所缴交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九章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小区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五条 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2.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3.在庭院、平台、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5.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7.私设摊点;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有违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

  9.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业主或其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将装饰装修方案报经物业管理企业认可,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业主或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维修或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九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应征得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补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房屋时,应当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必要附件。当事人应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当定期维修养护,出现危害物业安全、影响外观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和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业主或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业主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第三十五条 如房屋因火灾、台风、地震、地陷或其他原因而破坏,以致大部分不能使用,则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特别业主大会,决定房屋是否修复或重建以及修复或重建费用的筹集办法;如业主大会决定放弃修复和重建,则业主委员会应拍卖剩余房产,并将拍卖所得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业主其他共有财产按建筑面积比例返还给各业主。

  第十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与业主委员会:

  1.在业主入住率达到 %及以上时,业主代表、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物业所在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监督下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 区小区办可以指定业主代表自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的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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