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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通用30篇)

2024-03-29 03:30:01合同范本打印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通用30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3.1.4 董事会下设立总经办,总经办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兼CEO)、财务总监(兼CFO)及副总经理(兼COO)等相关职务。总经办下设立各个事业部,包括: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技术集成事业部、运营事业部、售后服务部、招商事业部、后勤仓储部、法务部等。

  3.1.5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有权向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        应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投资决策权限

  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含1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20%(含2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4条 财务、会计

  4.1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4.3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4.5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6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7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8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9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0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5条 利润分配及奖励

  5.1 公司税后净利润按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2 如公司的经营业绩满足        ,则公司在税后净利润中提取    %的奖励,按以下原则分配:

  (1)向CEO(首席执行官)发放    %,向COO(首席运营官)、CFO(首席财务官)、CTO(首席技术官)、CIO(首席信息官)发放发    %的分红作为职务奖励。

  (2)    %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公司全体员工。

  (3)具体分发方案,由董事会提案交由股东会决议。

第6条 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6.1 各方一致同意,由        方作为筹备负责人,统一安排调度公司设立期间的工作,其他各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签署、提供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等,以保证设立工作的顺利进行。设立期间,全体股东的工作不计报酬,同时全体股东不得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6.2 筹备负责人应当就为设立行为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设立费用”)记录账目,并妥善保管账目及相关凭证。设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代理机构代办公司注册的费用、租赁办公场地的费用等。

  6.3 筹备负责人之外的出资人有权随时了解设立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审核设立费用的账目及支出情况。

  6.4 经全体股东审核认可的设立费用,在设立成功后列入公司的开办经费,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设立失败的,设立费用由全体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分摊。

第7条 违约责任

  7.1 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由于股东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    %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各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8条 声明和保证

  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各方投入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各方向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9条 保密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第10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1.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1.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1.2.4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11条 通知

  11.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1.2 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乙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丙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丁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1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12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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