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家政服务合同(精选35篇)
11.乙方服务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与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合同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13.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14.合同签定和解除:
1、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2、本公司服务员完成服务工作,由甲方在服务质量反馈单上确认达标,并(收取)支付相关费用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3、合同未到期,如甲方由于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态度未达到要求的,可以向本公司提前说明并要求解除合同。如甲方不能具体说明乙方的严重违反事实,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乙方将不给予退还预付的服务费。
备注:如有双方有特殊要求,经公司同意后在合同上注明。此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月嫂家政服务合同 篇9
甲方(客户):
乙方:天家政服务公司
丙方:(家政服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签订本服务协议。甲、乙、丙三方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第一条、三方约定家政服务事项
1、服务项目:
乙方同意为甲方选派丙方承担甲方的第 项服务:
(一)家庭医护 (二)月子护理 (三)育婴早教
(四)管家 (五)保姆 (六)月嫂
2、服务地点:
3、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服务费(元/月):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为: 元人民币,在签订服务协议之后同时交纳服务费 元。
第二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说明对丙方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丙方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等)。
2、甲方应尊重丙方的人格及劳动,不得歧视*待丙方。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负有安全责任。如因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需通知乙方协调处理,不能私自采取搜身、扣押身份证等行为,否则,丙方有权起诉甲方的违法行为。
3、甲方应对初次上岗的丙方具体说明家政服务要求和进行相应指导,甲方应妥善保管家中的现金和贵重物品,避免发生纠纷。
4、丙方在服务期间,甲方不得将丙方转给第三方服务。
5、乙方如因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丙方的工作,丙方应服从乙方的工作调动。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为甲方与丙方提供洽谈的场所。
7、乙方为丙方投《商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8、乙方为丙方提供培训场地及按计划对丙方进行岗前培训。
9、丙方在服务期间应尊重甲方的生活习惯,服从甲方指导,工作认真负责。如因丙方过失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需将实情通知乙方,乙方根据情况进行协调。
10、丙方外出应请假,不得在外留宿,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提前通知甲方与乙方。
第三条、服务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与终止:
1、合同内容变更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服务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合同期满,甲方与丙方愿继续合作的,应在合同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乙方续签新一轮的服务合同,双方或单方不愿继续合作,甲方应到乙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可由违约方交纳一定的违约金。
4、丙方离开甲方家外出,未按时返回或发生意外,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5、三方在执行合同中,如对合同有争议,要友好协商。
四、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议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如在合同执行中,甲方对丙方服务非常满意,想雇为私家保姆,甲方需向乙方交纳中介费200元、培训费200元/月,输送费300元。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丙方持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合同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字) 丙方:(签字):
家庭地址: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月嫂家政服务合同 篇10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住所地:____市____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X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659X5111X226X77662X3888,传真:662X3888 法定代表人:席,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
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
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