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精选34篇)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实施办法执行。
3、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以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劳动纪律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2、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工作。
3、实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4、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5、甲方应当依法制定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对乙方进行规范和管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2、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其他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约定事项违背国家规定或未经协商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篇28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在京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若乙方在甲方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工作时间为本合同的实际起始时间。
第四条 试用期期限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和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向乙方说明理由后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 乙方在技术及能力不符合甲方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要求;
2. 乙方的手续不完备或虚假等,给甲方的录用办理带来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完毕与上家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的;未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甲方需要的必备资料;
3. 乙方未能达到甲方对所担任岗位的要求的;
4. 乙方在试用期内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满足工作岗位的基本要求;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特点,乙方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职责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应当服从。
第七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及上级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标准。
三、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出勤率计算乙方应得工资后,每月 2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税前月工资为 元。
第九条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低于乙方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得到认可,甲方可对其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 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乙方保证及时向甲方递交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所需的有效证件,如因乙方迟延递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甲方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乙方加班应当有甲方的书面认可,否则不视为加班。
第十六条 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单位的内部制度规定,享有休假。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七、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1000元人民币以上损失的或其他重大损失的;
4.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监)事、经理、职员、顾问等;
6. 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办理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能履行提前30日告知甲方义务,应承担下列经济赔偿:
1. 因乙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专项培训支付的所有费用;
3.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损失费用;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涉及到保密工作的按照《保密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