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2篇)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2)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大于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小于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八条、当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均有权要求退房。
买受人提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商业银行同期房屋贷款利率自买受人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计算付给利息。
逾期退款的,按应退房款和利息的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双方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数据,但应当作为出卖人是否违约的参考数据。
第六十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如买受人认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实测面积有误差时,买受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该商品房的面积进行重新测量。
如最终测定的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产权面积以最终确定的面积确权发证,出卖人应当按最终确定的面积计算房价款,出卖人多收的房价款应当双倍返还给买受人,并应承担买受人进行重新测量所支付的测量费、鉴定费、查询费、差旅费、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第六十条、双方约定按套(单元)计价的,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仍应当将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共分摊建筑面积均分别清楚的填入合同条款,虽然建筑面积不作为计算房价款的依据,但房屋所有权证仍以建筑面积登记为准。
第十五部分: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六十二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的规划,对已核准的建筑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筑高度等规划要点均不得突破,不得将规划许可中未作为产权的建筑物变更为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或者擅自加层增加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
第六十三条、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建筑施工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或者降低建材质量和工程造价。
第六十四条、出卖人确需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的,出卖人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与买受人协商,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的同意。
买受人同意变更的,出卖人应与买受人订立补充合同,并应将变更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十五条、买受人对商品房的规划、设计不同意变更的,或者出卖人擅自变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自付款日起至实际退款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计算)。
出卖人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涉及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一)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同期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部分: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承诺
第六十七条、本商品房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建筑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本合同所列明的各项设计规范及施工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该商品房应当按照国家建标[20__]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验收。
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出卖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九条、出卖人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外,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七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节能质量承诺
第七十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的建筑材料、构筑配件、水管电线、五金器材等各种建筑材料,其质量、数量、规格、型号、尺寸、性能、测试数据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七十一条、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防水、抗震、防雷等均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全部材料的质量测试数据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
第七十二条、出卖人的商品房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并向买受人提供专业鉴定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抗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
第七十三条、该商品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隔音、照明、采暖、保温、通风、抗震、防雷等,均应当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对经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十八部分:室内居住环境质量承诺
第七十四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的居住建筑环境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范和要求,检测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七十五条、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经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全部费用。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仍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七十六条、按照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室内装饰用瓷砖进行放射性检测、毛坯房室内空气中甲醛污染检测,如发现污染物浓度超标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第十九部分:附属设施设备质量承诺
第七十七条、供暖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供暖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燃气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燃气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本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电梯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产品质量行业标准保证电梯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因该产品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条、消防设备: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器材质量行业标准保证消防设备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安全性能,在产品责任和维修年限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