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商品房购买合同(精选32篇)
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验房登记表》和《房屋钥匙收条》作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的凭据。
第四十一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验房收房,如发现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进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造成逾期交房则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部分:商品房的验房
第四十二条、验房的方式:出卖人有义务委派专业技术员陪同买受人进行现场验房。
买受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入商品楼房现场进行实地检测。
买受人进入房屋前提前一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引导、配合工作,告知注意事项,协助验房。
第四十三条、商品房验房的内容:
1)已取得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市政生活用水供应正常,水管经过压力检测合格;
3)市政生活用电供应正常,电表经过检测无漏电问题;
4)天然气的终端用户接口、燃气表均已安装到厨房;
5)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经过24小时试水无渗漏;
6)各个地漏、下水道排水畅通;
7)电梯安装完毕并已通过安全检测合格,能24小时正常使用;
8)绿化已按合同约定、承诺和园林部门要求的标淮完成;
9)采暖、卫生、道路等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
10)通讯(含电话、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与外部网络已接通,具备申请使用条件;
11)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提前到位,已正常提供物业服务;
12)配套设施已全部完工(配套设施指规划部门按设计方案批准的具有配套功能的建筑物或合同约定、承诺的配套设施,含地下车庫、人防、会所、学校、幼儿园等);
13)小区安防系统已启用(含小区周界报警、楼宇对讲),安全护栏(或围墙)已建好,小区已实行封闭式管理;
14)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15)取得消防检测报告和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16)查验水表、电表底数,并签署交接清单。
17)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8)与商品房交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该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对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在使用时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出卖人除免费修复外,还应当赔偿买受人在修复过程中损失的误工费、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返工整改,重新组织检测验收,并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双倍给予补偿。
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二部分:房屋交接与风险转移
第四十七条、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
第四十八条、房屋的交付使用视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使用之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逾期交房时发生的风险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十九条、买受人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房收房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或者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催告书确定的验收交接之最后一日的第二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部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除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在下列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中任意选择:
(1)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接到退房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买受人已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部分:建筑面积差异处理
第五十三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成果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第五十四条、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面积的数据有差异的,双方根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不同进行不同的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的计算公式为:
实测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五十六条、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未按相同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无误差,而实测的套内建筑面积减少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按照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套内减少面积的差价款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2)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无误差,而约定的建筑面积增加时,不受误差比绝对值的限制,出卖人应承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的房价款,而超出部分面积的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3)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七条、双方约定本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如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或减少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