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水泥买卖合同(通用32篇)
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大洼县或盘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约定事项禁止权利转让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的,该权利转让无效,对本合同他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并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向本合同他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襄阳市水泥买卖合同 篇28
合同编号: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产品的名称、批次/型号、数量、价格等
1.1表中单价为综合单价,系货物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含出厂价、运杂费(含装吊、捆扎、运输、中转、卸货、仓储)、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费用。(提示:综合单价中应包含的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2 此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 调整,调整方式为: 。
(提示: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是否调整,由签订单位自行约定,如约定调整价格的,应明确具体调整方法。)
1.3以上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结算以本合同第7.2条为准。
2. 合同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
3. 质量标准和相关要求
3.1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 水泥符合 国家标准及业主和监理的要求,产品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重量以及允许偏差质量能满足的要求。乙方交货时出具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未按要求交付或者不真实的,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水泥的性能说明、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特别是与各种外加剂的反应及处理。
4. 计量方法
4.1 包装水泥以乙方在交货地点的实际交货包数为准,包装袋重按国家标准执行。
4.2 散装水泥数量以甲方的电子计量衡计量为准,乙方出厂磅单数为参考,合理磅差率 ‰,合理磅差率内的正/负误差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