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维护服务协议(精选3篇)
(三)公共环境卫生:
1、楼宇的公共部位,包括楼梯、大厅、电梯间、公用卫生间、楼宇外墙等部位环境卫生管理;
2、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地带、公共停车场、公共娱乐地方等所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
3、生活废弃物的收集和清运等;
(四)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人工湖等的养护与管理;
(五)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设施、会所等;
(五)安全防范,维持公共秩序,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六)交通和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七)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
(八)物业维修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九)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包括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及接管验收资料等;
(十)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如节假日定期开放小区内喷泉等;
(十一)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园区文化娱乐将以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开展,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大型园区活动(如:中秋节、重阳节、元旦、春节)及节日装饰,同时不定期以放电影、军民共建等方式开展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按规定提供相应面积及标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及面积详见附表)。
第五条 乙方负责向业主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车辆停放保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
3、电梯费;
4、垃圾处置费;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
6、代收水、电费,每季上缴甲方;
7、其它有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七条 对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责令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照明、水电、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实际成本分摊。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敦请业主遵守;
(三)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负责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验收标准要求;
(四)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购房者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五)在物业管理接管验收时,向乙方提供和移交下列物业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六)审定乙方拟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八)监督乙方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及时缴纳未出售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十一)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条 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二)在小区内全面实施ISO9001:20__质量管理体系;
(三)按本合同第二章第八条的约定,对业主或用户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负责编制小区、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
(五)向业主或用户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或用户装修住宅时,将装修住宅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住户,订立本物业项目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有岗位资格要求的人员履行本合同 ;
(七)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八)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十)建立、保存物业管理账目,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
(十一)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年度费用概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报甲方审定;
(十二)本合同终止时如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甲方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资料和属甲方所有的其他资产,并办理交接手续;
(十三)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十四)为弥补物业管理费的支出,乙方有权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包括便民服务、特约服务及广告发布等;
(十五)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十六)甲方安装单元水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小区总水表过户至乙方名下,由乙方负责自行收缴水费,乙方应在水表过户后三个月内与甲方结清甲方垫付的所有水费。
在实施电表一户一表及水表过户前由乙方向业主代收水、电费,水电度数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代收比例应达到甲方垫付的水电费80%以上。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与甲方结算代收的上季水、电费用,并附每户应收、已收水电费明细清单。每年3月10日前结清上一年度全部水电费用。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质量
第一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按照《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一级标准执行。
第二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一、基础管理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2、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3、在日常管理中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4、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向业主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6、建立住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
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8、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年满意率不低于90%。
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抢修急修及时率98%、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二、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1、房屋外观(包括屋面、天台)完好、整洁;外墙、公共楼梯间面砖、玻璃等无明显污迹、无破损、无乱张贴、乱涂乱画、乱悬挂现象;
2、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空调安装位置统一有序,支架及固定螺丝等用防锈蚀材料,冷凝水集中排放;
3、 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及时劝告、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房屋装饰装修符合规定,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现象的,及时劝告、阻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做好甲方所委托的待销商品房、别墅、车库的房屋管理工作,制定有完善的维护措施,确保其设备完好无损、运行良好。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共用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现象。
2、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定时检查,使用及维护应设有台账、运行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