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板股权转让协议(精选30篇)
(2) 年 月 日前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过户资料,过户资料签署后应放入保险柜中由双方共同监管,其中密码由受让方设定,钥匙由出让方保管,受让方可指定人员在现场看管保险柜。
(3)在过户资料办妥共管手续后,受让方即按照本协议第 条(转让价格条款)的有关约定办理出让价款的支付手续,在全部出让价款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之日(以付款银行出具的款项划转到账文件为准),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打开保险柜并将过户资料全部移交给受让方,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出让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受让方声明与承诺
1. 各受让方兹此陈述与保证如下:
(1)各受让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可以独立地作为一方诉讼主体。就各受让方最大限度所知,在本协议签订时,其未涉入任何资不抵债、破产及其他可能对其完成本协议下交易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或其他事件或状态。各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2)各受让方拥有签订和交付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其将签署的文件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其拥有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权力和授权。各受让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所有必需的第三方同意。本协议由各受让方合法、适当地签署并交付。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所述交易有关的、将由各受让方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构成对各受让方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对各受让方强制执行。
(3)各受让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向各出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以及替出让方一偿还债务的价款来源合法,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支付以上价款。
2. (1)受让方有受让股权的支付能力,且保证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2)受让方已获得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3)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法律障碍。
第十一条 共同声明与承诺
1. (1)双方保证为办理本次股权出让相关事宜而向监管机构已经和将要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
(2)双方的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根据生效日前存在的事实而作出的,每项声明、保证和承诺应单独解释,不受其他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保密范围
1.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双方应对本协议及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和目标公司的各种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和本协议对方的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及不宜披露或公开的其他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2)本协议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本条所约定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受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时间限制,本协议各方均应继续保持其原有的法律效力,对本协议及其相关商业秘密承担永久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保密责任
1. 任何一方应当限制和约束其董事及原聘任的高管人员、员工、代理人、合作伙伴等相关人员,均应在为履行本协议义务时方可获得、了解或接触本协议及其上述保密信息;并应当有效约束其各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及其他关联股东、企业及其高管人员、员工遵守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若有泄密,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其他条款
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变更
1. 本协议自各方及各自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于本协议文首签署之日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因发生包括政府监管原因在内的不可抗力事由,双方不能或无法实现交易目的;
(4)协议一方违约,经守约方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复数文件与语言
1.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其余由标的公司收存,以备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审批、登记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对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九条 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 因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有关争议,任何一方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应当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通知与送达
1. 本协议所载签约各方住址即为各方正常通讯联系地址,任何一方如实际住址发生变更应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署条款】
新板股权转让协议 篇21
股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月日在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
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