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书(通用33篇)
第三条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的办理
本协议签订且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丙方可以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和乙方予以协助。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1、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替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大厦”和“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详见附件三)。
2、本协议签订且丙方支付转让价款后五日内,甲方和乙方将分别安排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向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公寓和大厦物业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图纸、档案等情况并注明办公用房和经营用房的来源等情况(详见附件四、附件五)。
3、本协议签订时,丙方充分了解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愿意接受物业公司移交前的全部债权债务,具体以双方确认的年月日债务清册(详见附件六)为准,但上述基准日到移交日所发生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亦由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若有瞒报债务造成丙方受损的,甲、乙方负责赔偿。丙方特别承诺: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公寓项目开发单位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问题,与购房者签订的免收物业费相关协议,丙方完全认可,并承诺继续履行,不论是否已经列入上述债务清册。
4、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条款,接受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的全部人员,或者由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赔偿后解除劳动合同(详见附件七: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的《现有职工明细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律予以注明)。甲、乙方保证截止年月日前,原企业不欠在职职工工资,否则甲、乙方负责赔偿。但公司部分职工没有交纳社会保险,由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处理。
5、股权转让以前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收取的以及股权转让后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要收取的“大厦”和“公寓”两个项目的全部装修押金或者其他具有保证金性质可能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或代收的住房维修基金等代收款项(以下合称“保证金”),由开发单位负责监管及清退。在公司移交前,甲方和乙方将上述已经收取的保证金款项分别转至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由购房者或者债权人分别到上述两个开发单位领取。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上述保证金亦存入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由购房者或者债权人分别到上述两个开发单位领取。
第五条 股权交割
1、股权交割的全部工商手续,由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和乙方给予配合。
2、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为股权交割日,股权自股权交割日起转让。
第六条 标的公司的移交
1、本协议签订且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五日内,甲方和乙方撤回其原委派的所有董事,由丙方另行委派董事和指定法定代表人。
2、三方确认股权交割手续当日,三方进行下列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清单》:
(1)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及其他有关机构核发的所有证照的正本、全部副本;
(2)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已履行的凭证;
(3)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现存的所有财务帐簿、银行帐户、税务资料等与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财务有关的文件、档案及资料;
(4)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现存的归其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的档案、证明文件;
(5)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劳动人事档案、资料。
(6)本协议签订同时,三方共同将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现有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等)封存至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物业管理公司整体移交后完全交给丙方。封存期间,甲方、乙方如需使用的,应由三方派人共同启用。如果丙方在接到甲方或乙方通知后24小时内,拒不派人监督启用,甲方和乙方有权要求丙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税费承担
因本协议及其履行而发生的税费,甲、乙、丙三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并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十一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三份,公司留存一份,一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用。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3、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如果与本协议有矛盾的,以本协议为准。
4、本协议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合同书 篇11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对仁达家园社区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以上各项指标如有变更,甲方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书面告知乙方。
第二条:乙方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及上下水管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二)本物业规划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秩序的管理,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生化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停车场。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本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均参照投标书与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__)。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除政府物价部门有相关规定以外的,由甲乙双方协商。
第六条、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交纳维修基金?元。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
第八条、广告牌设臵及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本物业各项配套设施的使用、管理及收益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