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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范本(精选34篇)

2024-04-07 00:20:05合同范本打印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范本(精选3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委托乙方管理服务。....

  3.5.1.1 物业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物业管理概念、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法规;收楼入伙流程、公寓物业管理要点、客户投诉处理技巧;

  3.5.1.2 安防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保安消防监管控制要点及紧急事件处理程序。

  3.5.1.3 工程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二次装修管理重点及物业工程验收移交;

  机电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入室维修服务及注意事项。

  3.5.1.4 财务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物业管理费用收缴流程及欠费催缴流程。

  3.5.2 以上物业管理培训课程每项为2-3小时。

  3.5.3 以上物业管理培训课程开展前,将由乙方物业管理专业经理对本物业管理处员工进行 访谈,在掌握与了解管理处员工实际专业水平状况后,结合以上课程内容,制订符合本物业 及管理处员工实际运作与受训需求之培训纲目,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以上各项培训课程完成 后,乙方将向本物业管理者提供有关以上各项培训课程之教材。本合同届满时,如甲方尚未 组建本物业之物业管理团队,则乙方无须提供此项培训。

  3.6 物业管理行政人事专业:

  3.6.1 行政人事政策

  乙方拟订 [ 员工手册 ] 及 [ 行政人事政策与程序 ] 等专业操控文件。

  3.6.2 员工选聘

  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处各职级员工之选聘标准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支持包括:协助提供面试及提供聘用条件等。

  3.6.3 员工工服样式

  乙方将对本物业管理处各职级员工之工服样式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顾问建议。

  3.7 物业管理顾问例会

  乙方物业管理顾问团队专业经理,将结合本物业各阶段之专业管理与服务以及甲方对乙方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实际需求,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每月 壹 次赴太原市项目现场参加甲方召开之物业管理顾问工作例会。

  第4条 :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及方式

  4.1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4.1.1 本合同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之期限为本合同1.4条款。

  4.1.2 本合同中第3条项下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其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性建议均以书面文本形式及或电子邮件形式在甲乙双方共同认可之时限提交甲方。

  4.1.3 乙方将于本合同签署生效后结合本物业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之相关内容组成专案顾问服 务团队,且并在与甲方召开之第一次工作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工 作计划与甲方。该工作计划亦将在得到甲方认可后,作为乙方提供甲方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工 作之依据。

  第5条: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及付款方式

  5.1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及付款方式

  5.1.1 乙方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 整 ( RM),总酬金为人民币元整

  (RMB,上述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分为 期支付如下:

  第一期: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人民币

  第二期: 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人民币;

  第三期: 甲方于 年 月 日支付乙方人民币;

  5.2 以上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均已包括乙方应负担之全部税费。

  5.3上述物业管理顾问酬金未包含乙方之顾问组成员的差旅费,此项费用需由甲方提供,其费用构成包括:乙方顾问组成员每月一次,每次一天顾问巡访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甲方需提供标准在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作为乙方顾问组成员之住宿并提供往返机票)。

  第6条:关于使用“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及标识规定

  6.1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在甲方履行本合同5.1.1条款之情况下,甲方可使用“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及标识(包括中/英文名称/缩写及标识)做本物业宣传推广及实际入住后全程物业管理公司对外告知使用,唯其使用字句、比例、颜色等资料应事先须征得乙方书面确认方可进行,以保证乙方国际形象。

  6.2 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宣传或运用乙方之名义做本物业推广或其它用途。

  第7条:双方责任与义务

  7.1 甲方责任:

  7.1.1 甲方有为乙方保守本物业之相关商业机密之义务。此处所称机密仅限于上述乙方提供之所有书面之物业管理计划、规划、制度、培训课程、会议记录、技术资料、应变办法及合同金额等。

  7.1.2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之时间及金额,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否则乙方有权自向甲方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停止服务。且乙方保留追讨甲方欠付款项及每延迟付款一天,甲方所需支付乙方之每日违约金(每日违约金即:当期物业管理顾问酬金之万分之五)之权利,但违约金之赔偿总额将不超过当期应付金额之5%。

  7.1.3 甲方应及时签收乙方提供之物业管理顾问工作报告、管理建议等文件。

  7.1.4 乙方所提供之与完成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之资料之所有权和涉及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之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拥有该等资料和知识产权之使用权,可以用于与本项目有关之联和审批等工作,但在未获得乙方之书面同意前提下,甲方不应将该等资料和知识产权用于甲方之其他项目或交给第三方(包括甲方之关联机构)使用。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应按本合同负责物业管理顾问方面之建议、指导和培训,提供有关物业管理技术,以保证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质量。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甲方自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15个工作日后,可解除本合同,其酬金据实支付。

  7.2.2 乙方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出让或转让其获得之合作协议。

  7.2.3 乙方有为甲方保守本物业之相关商业机密之义务。

  7.2.4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时,应维护甲方利益,并接受甲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监督。

  第8条:合同终止事由

  8.1 除发生下列8.2之情况,立约双方在本合同生效期间不得终止本合同。

  8.2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情况提早一个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8.2.1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或没有履行本合同内列及有关补充协议之任何条款之职责,并接到对方书面通知起计一个月内未能改善及履行有关条款之职责。

  8.2.2 若甲、乙双方因重组或合并原因而被清盘。

  8.2.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本物业所在地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之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遭受不可抗之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约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约一方不能免除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之15天内,应向对方出具经公证之有关权威部门之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恢复对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8.2.4本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丧失履约能力,由受灾方提供当地官方权威证明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9条:争议解决

  9.1 凡因在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之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物业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本合同一方对另一方之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之任何内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本合同享有之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和权力之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

  第10条:通知与送达

  10.1 以本合同为目的或与之相关之任何通知均以亲自递交,邮资已付之挂号邮件、 特快递服务或传真发至如下联络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之合同一方之下列地址或联络号码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合同另一方这变更情况:发给甲方的通知应发至:

  甲 方

  通信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传 真:

  发给乙方的通知应发至:

  乙 方:

  通信地址:

  收 件 人:

  电 话:

  传 真: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所有通知和往来通讯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并为其所知悉:

  1. 如果是采用亲自递交之方式,应以被通知收到该通知之日期为准;

  2. 如果是采用特快专递之方式,应以邮件寄出之第七个工作日为准;

  3. 如果是采用传真之方式,应以传真发出并收到传真确认记录之日期为准;

  第11条:其他事项

  11.1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间之信息沟通便捷和有关事务之决定效率,双方应于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指定一名工作代表并通知对方,双方指定之该工作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代表其指定方且指定方仅通过工作代表进行与对方之通知、提出询问、答复、提出意见、协调、书面确认对方工作成果之完成等本合同履行之相关事项,指定方应对其指定之工作代表之职务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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