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融资服务协议(精选31篇)
第三条 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委托中介融资服务协议 篇19
申请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银行: 帐号:
包买行:(以下简称“包买行”)
地址:
鉴于申请人申请由包买行对以其为受益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债权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为保证该业务的顺利开展,申请人与包买行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福费廷业务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指包买行向申请人购买有关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债权,一经付款,包买行即丧失对申请人的追索权,除非该信用证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止付令而未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第二条 交易的前提条件
经包买行审查,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包买行方可向申请人提供融资:
1、申请人须向包买行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1);
2、申请人已经向包买行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3、申请人已按包买行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根据包买行的要求提供有关的文件材料;
4、申请人已办妥本合同及业务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包买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必须向包买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7、包买行将单据提交开证行后,收到信用证开证行/保兑行的承兑电或承诺付款电文;
7、包买行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向开证行/保兑行发送款项让渡通知;
8、未出现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 交易的申请与确认
申请人与包买行签署本合同后,每申请叙做一笔福费廷业务(下称“交易”)须提交一份申请书;在第二条规定之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包买行向申请人出具买入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交易相互独立,每一笔交易均应该遵守本合同、相关信用证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包买行出具的买入通知书之约定。
第四条 付款
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全部落实的条件下,包买行将相当于单据面值,或开证行及/或保兑行承兑/承诺付款的金额在扣除贴现利息和相关费用(有关规定见本合同第五条)后的净值贷记客户在包买行的账户。
第五条 价格
为确定购买相关债权及/或单据的价格,双方同意从单据面值或开证行承兑金额中扣除:
1、融资利息:自包买行向客户提供融资付款之日起至债权到期日或开证行承兑到期日为止。融资利息=融资金额X融资利息率X融资期/360,其中:融资利率以%.表示;
2、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扣费、电报费、快邮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3、福费廷业务手续费。
包买行提供了单据和报文等的审核、传送等服务,申请人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手续费。
4、风险承担费。
包买行承担了开证行/保兑行等银行支付风险,申请人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风险承担费。
如果由于银行扣费等原因使开证行/保兑行最终付款额少于包买行向申请人融资金额时,申请人保证在接到包买行书面证明后7个工作日内将差额及相关利息补还给买方。
第六条 保证与承诺
申请人保证并承诺如下:
1、申请人依法登记注册并合法存在;
2、申请人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之授权;
3、申请人在每一份要求申请人签字的单据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真实签署;
申请人向包买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申请人在包买行处开立了结算账户;
5、每张单据的面值代表着信用证的付款方由于申请人向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而应在到期日无条件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不存在任何针对该款项的抗辩、抵消或反索偿;
6、申请人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包买行与单据有关权利的行动;
7、基础交易真实、合法。对于所从事的基础交易,申请人已获得所有必要的董事会或政府批准、缴付应交税款、完成其他法定的登记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及包买行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在中国法院本合同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8、申请人所进行的该项贸易没有抵触国家法律,并且付款必须是全额支付,无须缴付任何税项或任何扣缴的证明;
9、据申请人所知,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法律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10、在申请人因某种原因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时,申请人应立即支付给包买行,并且在该笔款项交付包买行之前,申请人完全为包买行的排他利益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并等待包买行的指示;
11、如开证行在到期日未能全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申请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包买行从开证行取得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这些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应包买行要求,代表包买行进行追索或起诉,或以申请人的名义追索或起诉,或根据信用证采取的其他任何为追讨信用证项下未付款项所必须的行动;
12、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发出止付令的原因而未能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申请人必须向包买行返还相当于单据面值或开证行承兑金额的款项,并赔偿包买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相同利率计算的从到期日到包买行收到该款项日期间的利息)、电报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如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返还该款项,包买行有权随时从申请人开立在包买行总行及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上扣除上述款项。
第七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申请人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申请人在第六条中的保证与承诺不真实,或违反其所作的保证与承诺;
3、申请人在与包买行总行或任何分支机构之间的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4、申请人终止营业或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在本合同签定后发生了包买行认为的重大不利变化。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包买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申请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解除与违约行为有关的任何一笔交易。在交易被解除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包买行返还单据面值并结清所有未付利息。如延期返还,自延期之日起,包买行有权向申请人加收双方约定融资利率 %的迟付利息。如包买行未终止合同,则任何一笔交易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其他未解除的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