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技术服务协议(精选32篇)
(一)甲方职责
1、负责向乙方提供开展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前期基础资料(环保影响报告表及有关环保设计和施工变更资料等)。
2、负责派专人配合乙方现场工作及联系各种事宜。向乙方现场介绍有关主体工程情况和环保措施实施情况等。
3、负责按期支付合同费用。
4、根据乙方在监测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环保措施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乙方职责
1、按甲方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开展监理、监测工作。
2、合同签订后报送环保监理计划和监测计划,以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3、负责监测工作得以实施所必须的监测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工作。
4、按时提供客观真实的监理、监测成果资料与报告,并在每次监测后5个工作日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5、乙方向甲方定期提交《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环境保护监测报告》,并根据甲方工程的进展情况,提供必要的有关中间监测成果报告、监理报告等,以满足甲方各阶段的环保专项验收工作需要。
6、承担工作期间监测人员的食宿和安全责任。
7、对监测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8、积极配合甲方接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应及时报送甲方,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9、从事环保监理和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资质证书。
10、乙方应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从事本项工作执业资质的要求,并承担因资质不符合要求而给甲方带来的全部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11、承担本项目环境保护监理、监测的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组织工作和所需费用。验收报告通过后,配合完成验收报告的公示,并报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如有变动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要求执行。
12、乙方负责工程自开工起至竣工结束中所有的相关环保验收工作,甲方协调配合。
13、乙方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
六、成果提交
乙方提交的正式成果包括监理、监测报告并附电子光盘(文档为Word或Excel格式,图纸为CAD格式)。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报告和环境保护监测报告须作为国投浦北龙门风电场一期工程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提交的成果及份数以满足环保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甲方要求为准。
七、合同价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
本合同总价包含本工环境保护监测实施方案的编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编制评审直至通过验收合格后的全部工作。主要包括建设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监理、监测,施工现场指导、验收和评价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其他税、费等。本合同总价无论何种因素,合同执行期间均不进行调整。
2、合同费用支付方式如下:本合同签订后,人员进场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在项目全部环保监理报告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本工程竣工且环保验收合格公示后结束第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
3、每次付款时,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
八、违约责任
1、如果因甲方原因耽误工期,乙方有权要求顺延相应的工期。
2、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按时出具监理、监测报告,如乙方故意拖延,应按甲方受损情况赔偿。
3、乙方移交的服务或资料不符合规定,乙方应主动重做,并承担相应损失。
九、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它项目。如发现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除上述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3、在合同争议的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环境保护监测、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环境保护监测、监理工作内容完成,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技术服务协议 篇2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监测方(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 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方根据业务需要,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测人)开展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监测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项目规模:
第二条 监测服务内容、范围及成果:
2.1 监测服务内容: 。
2.2 监测人的监测范围: 。
2.3 监测成果: 。
第三条 监测依据: 。
第四条 监测服务期限
监测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止。
第五条 监测服务费用
5.1 监测服务费用包干价为人民币 整(¥ .00),该费用已包括监测人提供正常监测服务所必需的监测人员人工及差旅费、监测设施修建费、监测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总部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5.2 监测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完成额外监测工作应得到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双方另行约定,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测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费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6.1 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 %;进度款按施工进度完成投资比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完合同余款。委托人每支付一笔合同款后7个工作日内,监测人须开具合法合规的有效发票提交到委托人财务部门。
6.2 监测人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为本合同费用收款的唯一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七条 监测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监测人应在合同生效后、监测项目正式实施前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测计划、内组建项目监测机构,形成监测实施方案,报委托人审核后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始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监测人应确保由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测人员组建项目监测机构。
7.2 在监测期限内,监测人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测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
7.3 监测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测岗位责任制和水土保持监测质量终身负责制。
7.4在监测期间,监测人员必须遵守监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测服务,维护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
7.5 监测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6 监测机构应认真作好《监测记录》,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委托人提交监测工作月度报告及其它专题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向项目有关主管单位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报告。
7.7 监测机构所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委托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委托人。
7.8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监测人应妥善作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