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基金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
(2)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基金终止日。
71.1.2.2 业绩报酬收取方式
以年化收益率 作为计收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若r<0或0
若r> , F=(r- )×100%×N×Y0×D÷当年天数;
其中:
X为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收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Y为上一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收的业绩报酬计收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已扣除应计收业绩报酬),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额单位的认购价格【1.000元】为首个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Y0为上一次发生业绩报酬计收的业绩报酬计收基准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本基金成立之日每一基金份额单位的认购价格【1.000】元为首个历史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N为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或本基金到期日当日因申购等因素导致基金份额变化之前的基金总份数。
F为发生业绩报酬计收的浮动业绩报酬
D为历史发生浮动业绩报酬计收日次日(若无历史发生浮动业绩报酬计收,则为成立日当日,含当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收日(含)的天数
业绩报酬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指令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业绩报酬的计收基准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只对划款金额进行复核,收益分配方式和收益计算方式不予复核。
71.1.2.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报酬的分配方式;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与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年固定托管费率为【0.03%】,且年托管费不低于 元。本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托管费。
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H=Max[E×年托管费率,20000]
H:计提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基金份额本金
本基金存续期内托管费按运作年度计提并支付。本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托管费在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的首个工作日计提,于该托管费计提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支付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本基金提前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已收取的托管费无需返还。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71.2 行政服务机构的行政服务费
本基金年固定行政服务费率为【0.05%】,且年行政服务费不低于30000元。本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一次性收取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行政服务费。
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
H=Max[E×年行政服务费率,30000]
H:计提日应计提的基金行政服务费
E:基金份额本金
本基金存续期内行政服务费按运作年度计提并支付。本基金总份额两个运作年度的行政服务费在基金成立满1个自然月后的首个工作日计提,于该行政服务费计提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机构支付行政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行政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十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行政服务机构。
非因行政服务机构的原因导致基金目的不能实现,或本基金提前终止的,行政服务机构已收取的行政服务费无需返还。
行政服务机构指定的接收行政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
71.3 上述第七十条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中,印鉴刻制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自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托管人自动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管理人先行垫付的托管费和行政服务费,在基金终止清算时,先行偿付管理人垫付费用。
第七十二条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72.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72.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72.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七十三条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低本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调低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投资顾问(如有)的收费标准,须分别取得基金托管人、行政服务机构、投资顾问(如有)的同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第七十四条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七章 基金的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第七十五条 收益分配原则与执行方式
75.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75.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为本基金收入减去全部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资金。
75.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管理人均仅以本基金可供分配资金为限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投资收益;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管理人以现金形式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本金和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将本金和投资收益划付至份额登记机构,并由份额登记机构将现金款项划往基金投资者的账户。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应以届时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先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份数占所有基金份额总份数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本金。若本金分配完还有剩余,则以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份数占所有基金份额总份数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剩余资产。
(5)基金投资者本金及投资收益的分配仅以基金终止时实际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为限进行,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收益,也不承诺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十六条 存续期收益分配
本基金投资期限为 个月,投资期满 个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收益情况开始向投资者一次性或分笔分配投资收益。分配期最晚不超过投资期满 个月之日。
第七十七条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计算方法、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管理人分别向投资者通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
第十八章 越权交易
第七十九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79.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79.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第八十条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80.1 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本合同对于投资范围的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对于投资范围的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