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委托管理合同(精选33篇)
第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监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原因,需中断合同或延长合同监理期限时,监理方为此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业主承担,如系监理方原因则监理
方为此项目开支的费用由监理方自负。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监理酬金,监理方按合同完成任务时可全额计取,如因监理失职造成质量事故损失时,除施工单位应承担直接损失外,监理方应按一定的比例退还监理酬金,其计算方法为:直接损失金额监理取费百分比=应退还监理费(扣除税金) 如工期超过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限,双方商定按每月支付监理费 万元执行或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监理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并采纳实施,且切实有力的保证整个工程前竣工,业主将给予 万元作为监理方的奖励。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倘若任何一方严重地不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30天后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由于任何非政府行为例如天灾、山崩、雷击、地震、火灾、爆炸、水灾、公敌行为、战争和封锁造成的不可抗拒的影响,致使业主或监理方未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必须就不可抗拒影响详情,以书函或电函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其后15天,将有关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寄予另一方,以供确认。
若不可抗拒的影响连续超过120天,双方必须解除继续执行合同的问题,倘若合同已无效,并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第十四条 其它事项
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有分歧意见时,尽量采取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一致,请当地仲裁机关或法院解决。
四、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费结清时自然失效。
五、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建设单位(业主): 监理单位(监理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太原市委托管理合同 篇5
委托人(委托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受托人(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一条 总 则: 委托人为了保证其资产有效运作,获取投资收益,同时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委托受托人就资产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
第二条 资金额度: 委托人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其资金放入在 期货经纪公司开立的 期货交易账户中,帐户名为 (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帐户”),此账户资金额为:¥: 元(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元整)。受托人为保障委托人的资金安全,须向该帐户或委托人指定的资金帐户(户名: 帐号: 开户行 )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帐户”存入大于委托管理本金的 %的保证金:¥: 元(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元整)。
第三条 合作期限: 除了本协议中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协议终止外,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交易指令 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受托人为日常交易指令下达人,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受托人的交易指令下达权不可撤消或变更,但受托人无权更改该帐户的密码,该帐户的密码更改权属委托人。
第五条 赢亏分配与承付: “委托管理帐户” 在合作期内发生盈亏均由受托人享有与承担,其产生的亏损委托人有权从“风险管理帐户”中划出相应资金以弥补亏损,其产生的盈利(委托管理帐户本金之上的资金即为该帐户赢利部分或受托人的自有资金)受托人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取,受托人指定如下帐户为出入金帐户:
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在合作期内受托人需向委托人缴纳“合作帐户管理费”¥: 元,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元(即按委托资金额的 %计),支付方式为:200 年 月 日起的每月同日分别支付¥: 元(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元)(即按委托资金额的 %计),至200 年 月 日止,支付方式为从“风险管理帐户”中按时扣付,或汇至如下帐户:
帐号: 户名: 开户行:
第六条 风险控制: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委托管理帐户”应遵循如下操作原则:
1、当日单品种净持仓最大资金占用量控制在受托方当日资金权益的 倍以内。
2、隔夜单品种净持仓最大资金占用量控制在受托方当日资金权益的 倍以内,受托方应在交易时间的14:50时前将仓位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否则14:50时后委托方有权按市价予以强行减仓,受托方无条件接受该操作结果,在14:58分后受托方不得进行开仓交易。
3、如受托方的当日资金权益低于委托资金权益的` %计¥ 元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时,不得留隔夜仓。
4、如受托方的当日资金权益低于委托资金权益的 %计¥ 元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时,不得开新仓。受托方应及时追加资金以保证合作的正常进行,每次追加的保证金必须大于¥: 元(人民币: 万 仟元)。
5、如受托方的当日资金权益低于委托资金权益的 %计¥ 元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时,委托方有权予以强行平仓。
6、受托方因违规开仓或持仓所产生的收益归委托方所有。
第七条 合作终止与清算:双方共同确定200 年 月 日为帐户的最后清算日。 在合作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下述情形,合作可提前终止,进行帐户清算:
1)发生不可抗力,且造成本协议无法执行;
2)本协议的甲、乙两方另行达成协议,共同要求提前终止合作。
3)受托人资金权益小于¥: 元(人民币: 万 仟元)(即受托方的资金权益低于委托方资金权益的 %),且受托方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追加足够的资金;
4)受托方未能如期向委托方交纳约定的“合作帐户管理费”,并逾期2个工作日的,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并有权从受托方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以及罚收违约金(违约金按委托资金的1%计);
5)委托方或受托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作,并有权向违约方罚收违约金(按委托方本金的1%计);
6)因受托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未满1个月就终止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按委托资金的1%计;
7)如该帐户达到提前终止合作条件,甲乙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场或提交书面材料办理清算事宜,如逾期未来办理,则视作放弃该帐户的权益。
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双方将相应资金存入约定的帐户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中约定的账户清算涉及到资金的划转、调拨、分配的等事宜,可委托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按照以上协议内容代为执行。
委托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太原市委托管理合同 篇6
甲方(拜托方):________________业主办理委员会
地点: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乙方(受拜托方):____________物业办理公司
地点: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德律风: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
为加强____________小区(大厦)的物业办理,保险房屋和公用办法的平常利用,为业主创设美好、整齐、安定、便利、安逸、文明的栖身环境,根据____市物业办理方面的标准和政策,经两边友爱会商,达成以下和谈。
第一条物业办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____区____路的____范畴内的物业拜托给乙方履行联合办理,综合办事。
(二)办理事变包括:
1、房屋的利用、补缀、养护。
2、物业范畴的公用办法、配置及场合(地)(消防、电梯、电机配置、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门路、泊车场等)的利用、补缀和办理。
3、干净卫生(不含废料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大家糊口生涯秩序。
5、文娱活动场合。
6、便民办事网点及物业范畴内扫数交易场合。
7、车辆行驶及停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