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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一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1篇)

2024-08-25 17:25:15合同范本打印
三室一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1篇) 甲方: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地址及电话: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代表:_________地址及电话: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

  同时,根据建筑抗震结构安全、消防需要,该房屋室内天棚局部可能有结构梁;室内有结构柱或剪力墙、穿梁套管、穿墙套管等;卫生间顶部可能有明管;厨房、卫生间可能有管道井;阳台可能有明设排水立管;该房屋所在楼宇可能有正压风井;周边及建筑屋面局部可能设有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扶梯、电表计量开关箱、室外箱式变压器、电缆分支箱、进排风井、油烟净化机组、有线电视设备箱、室外空调机、空中连廊和其他商业经营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等,以上情况最终以实际交房为准,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六条补充如下: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 买卖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该商品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的“退(补)款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房款的退(补)手续。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三、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补充如下:

  (一)关于银行、公积金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仅适用于选择银行、公积金按揭方式者)

  1、买受人必须在《认购书》约定日期内办理完毕银行、公积金按揭申请手续并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银行、公积金按揭所需的全部真实资料。如逾期办理或逾期提供相关资料的,逾期不足1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以上,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商品房。

  如买受人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购房的,须在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申请贷款所需全部资料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知后5日内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买受人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规定的申请前述按揭贷款金额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购房套数与贷款比例和利率的规定)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约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买受人申请银行、公积金贷款实际贷款的年限、贷款利率、贷款金额以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为准,如银行、公积金中心批准的按揭贷款额低于买受人的申请金额,该差额部分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中心通知或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否则,视为逾期付款,逾期不足1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以上视作买受人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商品房。

  3、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公积金中心最终审批同意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公积金中心审批终了之日起10日内付清剩余房款,且不能享受付款方式的优惠折扣。否则,视为逾期付款,逾期不足1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不足20天的,买受人按日以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20天以上视作买受人单方解除本合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出卖人无须通知买受人,可另行销售该商品房。

  4、买受人在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之前,要求终止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5、在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完毕前,买受人未按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本商品房,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履行其保证责任后30天内,协同出卖人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解除合同的手续。

  (2)有权对本房地产以出租、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行使追偿权。

  (3)有权终止或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如买受人未办理收楼手续的,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楼手续,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二)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约定:

  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前,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已付款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对方损失。

  四、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

  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

  五、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一条变更如下:

  本商品房项目为分期规划、分期开发,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该变更为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更且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出卖人发出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买受人因上述规划、设计变更要求解除合同的,应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合同解除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90天内无息退还已付购房款。解除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除本条第一款提到的变更外的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除非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否则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买受人无权因该局部调整解除合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进行公示,但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买受人无权因该设计变更解除合同。

  六、双方同意本合同第十二条补充如下:

  1、买受人因自身原因在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之后逾期查验房屋的,则视为房屋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无质量问题,并视为出卖人已经按期交付房屋。

  2、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卖人提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收楼手续,双方同意以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收楼日为交房日期;若买受人未按通知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买受人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同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3、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实际交付之日或视为实际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4、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外,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的,不视为出卖人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保修。买受人主张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结论性鉴定意见,否则视为不存在该质量问题。

  5、买受人已办理收楼手续后本合同解除的,自买受人收楼至房屋移交给出卖人之日止,买受人应按购房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使用费,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应缴纳上述期间内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水电费、水电公摊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买受人应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办妥退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退还给出卖人。买受人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人损失。如买受人对房屋进行装修的,买受人应予以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人要求按现状收回房屋的,则该商品房的装修部分买受人不得拆除,出卖人对此不作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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