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室一厅商品房买卖合同(精选31篇)
4、含以上3种方式。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附件四)。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整改验收合格满足国家节能标准 。
2、 × 。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 × 年 × 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 × 年 × 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 × 年 × 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5、社区管理用房为 × 年 × 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 × 年 × _月;
7、人防设施为 × 年 × 月;
8、邮政设施为 × 年 × 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 × 年 × 月;
10、 × ;
11、 ×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非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基础设施在商品房交付后不具备使用条件或未能投入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
2、出卖人有责任有义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达到使用条件;
3、 × 。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预售的,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30日),出卖人应按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30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付买受人。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4、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约定的上述手续延迟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延迟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延迟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2)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延迟一日 × 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双方协商处理 。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2)方式承担责任: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 双方协商处理 。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 ×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资质证号为_(建)1050231__,资质等级: 壹级 。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 元 /月·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半年】【季】【月】收取。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五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1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30 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根据规划设计共有×个停车位,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 个。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位共×个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余共×个停车位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份,南宁市不动产局 份,贷款银行 份。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
附件二: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
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注:出卖人提请买受人在签署本合同及附件前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内容,未明了处已得到出卖人合理解释)
买卖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对《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项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双方同意本合同第三条补充如下:该商品房与相同户型的样板房因所在楼栋、楼层或地形等不同,局部结构、层高、面积可能存在差异。以实际交房时为准。该房屋的层高非净高,如房屋实际层高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只要实际层高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买受人同意按照实际层高作为交楼标准,不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退房。所有层高均包括楼板厚度及装修面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