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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律师服务合同(通用32篇)

2024-06-13 16:34:50合同范本打印
私人律师服务合同(通用32篇) 甲 方:地 址:法人代表: 职务:电 话:乙 方:北京市_律师事务所负 责 人: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1、因乙方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因甲方的过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委托事项无法使用或无法完成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可以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项,但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以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五、责任免除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行的充分证据。

  2、甲方应当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使用旅游委托事项,乙方建议甲方外出旅游的游客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的健康游客,因甲方游客自身健康引起的意外或其他事故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范围内双方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2、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该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传真件经双方确认后拥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私人律师服务合同 篇14

  (_______)律(刑)字第(_______)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因下列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担任______________一案中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的辩护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依法维护______________的合法权利。但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案件结果向甲方事先作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

  三、甲方及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之后,如发现甲方或者当事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回。

  四、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提前终止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七、九条约定收取的全部费用不退还甲方。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为下列第_______项:

  1.专项法律服务;

  2.非诉讼代理;

  3.第壹审诉讼代理;

  4.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供辩护服务;

  5.第一审刑事辩护。

  六、甲方授权律师权限为下列第_______项:

  1.一般诉讼代理;

  2.特别诉讼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反诉;

  3.刑事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4.第一审刑事辩护。

  七、甲方应当在订立本协议时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根据司法部及 省律师收费办法有关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

  八、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另行采用如下收费方式:

  九、甲方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1、受委托律师赴 市区以外工作的,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交通食宿费(须出差前预交);

  2、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需鉴定、翻译、资料复印、打印及其他必须开支______________元,或预交___________元,包干使用。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私人律师服务合同 篇15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605/606/607室,邮编:450002,电话:,传真:66253888

  法定代表人:席庆超,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办理事宜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如下:

  第二条: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为二人时,至少有一名律师亲自出庭。承办律师可以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律师助理办理,律师助理对承办律师负责。

  第三条:乙方承办律师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将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

  甲方只能将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第五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乙方的询问、了解作客观的陈述。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提供虚假证据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对虚假陈述作真实澄清。甲方拒绝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第七条: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第八条: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中途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负责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甲方随时可向乙方了解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确有必要的,乙方应应甲方要求出具阶段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交通费、行政收费、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的处理:

  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通讯费、传真费以及文件邮寄费用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预付人民币 元,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2)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不退不补,乙方亦毋须出具差旅费票据作为报销凭据。

  (3)亦包括在律师服务费中。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 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日付清,如甲方需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之外的其他事务,将根据乙方的收费标准另行支付。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或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若乙方中途解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第十七条:关于本合同的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律师:

私人律师服务合同 篇16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局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地方省税务局印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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